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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十三五”节能减排规划暨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发改委 | 发文日期:2018-11-14     分享到:

西藏自治区“十三五”节能减排规划暨实施方案

“十二五”时期,全区各地(市)、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认真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断健全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目标责任考核,实现了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控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的目标任务,生态环境保持良好,发展新动能不断增强。“十三五”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和消费结构转型升级不断加快,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公众生态环保意识不断提升,节能减排任务艰巨。

为进一步处理好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确保完成“十三五”时期节能减排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全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良好生态环境获得感,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精神和自治区专项规划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工作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定不移推进绿色发展,以处理好“十三对关系”为根本方法,以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污染排放为目标,以健全体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优化产业、推动技术、强化监管、深化考评为手段,以政策激励、示范引领、创新驱动为动力,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打造政府、企业、社会三元共治新格局,确保完成全区“十三五”时期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实现经济社会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总体协调,为西藏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万元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0% 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9万吨、0.3万吨、0.5万吨、5.3万吨以内。

全区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环保约束性指标任务。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三)健全节能环保法规政策。加快完善节能环保领域法规制度,制定实施绿色发展指标评价、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考评规则,修订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办法、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积极推进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逐步加强污水垃圾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等制度建设。修订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空间管控制度,健全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负面清单。(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和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处理好发挥优势和补齐短板的关系,调整优化产业发展方向,加快构建绿色环保、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依托资源禀赋,统筹提高协作效能,合理安排产业空间布局,引导产业集中集聚发展,着力建设实体经济,发展壮大一批龙头产业及产业集团,切实增强各产业内在发展动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绿色工业规模发展,加快天然饮用水产业、绿色矿产业、绿色建材业等优势产业上规模、创品牌、增效益 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积极培育交通干线、口岸要镇仓储物流,大力发展边境贸易、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加工贸易 充分发挥特色资源优势,进一步优化农牧业产品结构,大力发展高原作物深加工,做大做优藏药产业,做精做优林下资源开发 积极发展金融服务业、农业服务业、工业服务业,加快完善城市服务业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整体发展 突出特色精品方向,加快推动旅游与特色文化深度融合,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全域发展。加快发展新兴产业,着力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化技术和人工智能、生物工程、卫星应用、新材料应用等高新技术与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动高新数字产业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厅、农牧厅、商务厅、旅发委 参加单位: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五)大力推进能源结构优化。加强水能、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普查(复查),加快水电资源开发和电网建设,拓展电力外送通道和消纳市场。加快在建水电项目进度,推进新的重大水电项目建设。大力推广太阳能、天然气利用,推进风能、地热能开发利用,提高电力消费比重,控制煤炭、石油消费,加快城乡居民传统生物质能源消费替代。到2020年,清洁低碳能源消费比重占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5%以上。(牵头单位:能源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

(六)加强工业节能。到2020年,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有所下降。加强矿产、能源、天然饮用水、民族手工业、藏药等工业领域节能降耗技术研发和先进使用技术推广应用,推进建材、矿产等高耗能行业和食品、纺织等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在生产工艺需用热水(蒸汽)的各行业,推广蓄热式工业电锅炉。在金属加工、陶瓷、玻璃加工等行业以及具有高附加值产品的行业,推广使用电窑炉。在采矿、食品加工、货物运输等领域,推广电动皮带传输等替代技术。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动特色优势产业高端化发展。推动企业通过整体设计、过程控制和深化管理,挖掘节能潜力,提升用能效率。加快园区循环化改造,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加强建材、冶炼等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除按国家有关要求批准的新建水泥生产项目外)。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推动矿山尾矿、建筑垃圾、工业副产品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发展水泥替代产品。(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科学技术厅、环境保护厅、能源局、质监局等)

(七)强化建筑节能。全面推进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到2020年全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耗监测、能耗统计和分析、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强化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持续推进既有居民建筑节能改造,不断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积极推进太阳能光热、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再生建材、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钢结构建筑,积极试点装配式建筑。(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交运营管理机制,优化配置公交线路和站点,拉萨市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内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6标台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 其他地(市)所在地城镇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70%,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4标台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和绿色环保交通方式,积极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在有条件的机场推广空港陆电技术,应用桥载设备替代飞机APU供电,推动机场运行车辆和装备实施“油改电”工程。积极推动铁路电气化改造,填补电气化空白。加强交通运输监测网络、交通基础信息联网与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交通运输调度与应急能力。建立与商贸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效通畅、协调配套、绿色环保的现代商贸物流服务体系。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加快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协办单位: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航管理局、铁路办、青藏铁路公司等)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商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节能灯具、变频空调、节能型冷藏设备、自动控制扶梯等节能设备与技术。加强商用建筑节能,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严格执行冬夏空调温度节能设置标准,引导企业对现有商用建筑的保温、隔热及采暖、通风、空调等系统实施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限塑令”,出台自治区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袋和塑料垃圾治理方面相关管理办法。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过程中的节能减排工作。(牵头单位:商务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等)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绿色环保机械设备,发展节能农业大棚。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清洁化水平。加快主电网延伸,实施农牧区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电气化试点县。鼓励使用生物质和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毛皮等资源化利用过程节能管理。(牵头单位:农牧厅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逐步提高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遴选一批能效领跑者。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公务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比例,积极推动公共机构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能减排工作方案。逐步建立科学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加强考核。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综合能耗和人均用水量指标分别比2015年降低9%、10%和15%。(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住建厅、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卫计委、能源局,体育局等)

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环境质量良好

(十二)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全面深化我区河长制工作,开展流域生态健康评估,全面评价我区大江大河流域健康状态,加强江河、湿地、湖泊等水生态保护,科学规划河湖岸及湿地保护红线,严厉打击水源涵养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加大对“两江四河”流域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河道整治工作力度,提高水源涵养和水体自净能力。组织实施好《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在75个湖泊流域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系统调查工作,对湖泊生态健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流域社会经济影响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符合实际的“一湖一策”保护方案。严格控制江河流域、交通沿线、产业园区等重点区域污染物排放,探索实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影响评价限制审批措施。(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水利厅、林业厅等)

(十三)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全面推进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全面排查全区范围内是否存在“十小”企业,如有涉及则全部关停。全面排查已建工业集聚区,依法关停规模小、环保配套设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工业集聚区。新建工业集聚区必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及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污染治理设施,并实现雨污分流,加大工业再生水利用。现有工业集聚区必须按照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同环保部门实时联网监管。开展有色金属、建材、农畜产品加工、药品制造、制革、家具等行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清洁化改造。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环境保护厅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十四)加强移动源污染物减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鼓励发展城市共享自行车网络,积极倡导步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等绿色出行方式。加强用车定期检验,稳步推进城市公交、出租车的“油改气”、“油改电”工作,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禁止区外不符合我区迁入标准的二手车进入我区,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进度,严肃查处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质监局)

(十五)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西藏自治区“十三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率。合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加强运行监管,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拉萨市、日喀则市以及区直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全面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其他地(市)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快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加快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去煤化”工程,减少生活散煤使用量。有序推进建筑装修、汽修、干洗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参加单位:能源局、质监局等)

(十六)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对畜禽养殖场粪便、毛皮等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理。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到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亩均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30%以上。(牵头单位:农牧厅、环境保护厅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

四、实施节能减排工程,促进循环低碳发展

(十七)节能及循环经济工程。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业和民用等领域,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等节能重点工程。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共伴生矿及尾矿、餐厨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废旧纺织品等综合利用工程,促进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处理回用,积极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互联网+”资源循环利用等专项行动,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城区设置标准化回收站,建设专业分拣中心,鼓励再生资源企业升级改造。(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参加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十八)减排工程。全面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加强城市、县城和重点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利用社会资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医疗废弃物处置、危险废弃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污染物减排要求实施一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鼓励再生水回用。实施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建设完善区域天然气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农村配套电网。(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

五、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严格监督检查

(十九)合理分解节能减排目标。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全区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区“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地(市)。合理确定节能减排年度目标,防止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的目标和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全力推动完成本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牵头单位: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统计局 参加单位: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市)、本部门前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前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成绩突出的地(市)、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市)、部门和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约谈制和问责制,必要时列入自治区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县(区)和重点用能单位、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牵头单位: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党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一)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按照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列入我区“百家”、“千家”的重点用能单位分解并下达“双控”目标,并对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列入我区“万家”的重点用能单位分解并下达“双控”目标,并对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分别将“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双控”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和能源统计人员培训,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提高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水平,加快实施节能改造。(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国资委等)

(二十二)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各级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采取违规行为督办制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

六、加强节能减排支撑能力建设,健全节能减排政策体系

(二十三)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完善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开展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管试点,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能力建设。加强全区各级节能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和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节能减排预警机制,对能耗增长过快、完成节能目标进度滞后和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展滞后、减排设施运营不正常的地(市)提出预警,督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建立地市报告、省级核查、国家审查的节能减排管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参加单位: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镇,提高水泥、有色金属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能源梯级利用。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加强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参加单位:科学技术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监局)

(二十五)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完善阶梯性、季节性等电价、气价政策,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落实水泥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逐步建立并执行环保电价政策。鼓励使用清洁可再生能源,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资源合理利用,促进节能降耗。推行天然气价格分类管理改革。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能源局等)

(二十六)落实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牵头单位: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七)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创新信贷工作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评级,完善绿色金融统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方式。推进绿色信贷发展,建立绿色贷款贴息制度。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指引》和《能效信贷指引》等政策制度,严格控制环境风险较大、能耗较高的企业贷款规模和新增授信,降低绿色贷款的融资成本。积极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民间资本投资绿色金融发展产品,探索绿色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新机制。构建绿色发展基金,支持组建由政府、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绿色基金。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推动发展绿色保险,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地方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发绿色保险产品及工具。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二十八)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积极探索用能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积极培育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节能服务产业。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鼓励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及重点用能单位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改造,培育和树立一批示范项目。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开展绿色低碳产品调查,探索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优化电力调度方式,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能源局、质监局)

七、倡导绿色低碳社会风尚,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二十九)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推动建立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评价认证体系,鼓励绿色产品和服务消费。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旅发委、质监局 参加单位: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等)

(三十)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大力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工地、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牵头单位: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参加单位: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资委、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等)

(三十一)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增强全民节能环保意识,鼓励公众检举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能源资源行为,曝光违规用能和浪费现象。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在线举报平台,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参加单位:总工会、团区委、妇联)

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完成自治区和各地(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西藏自治区“十三五”各地(市)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地(市)

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2015年能源消耗总量(万吨标准煤,等价值)

“十三五”能源消耗增量控制目标(万吨标准煤,等价值)

拉萨市

12

215

90

林芝市

11

26

17

阿里地区

10

12

8

山南市

10

54

24

日喀则市

9

78

59

那曲地区

9

20

17

昌都市

9

51

46

西藏自治区“十三五”各地(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万吨)

污染物

地(市)

化学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拉萨市

1.16

0.119

0.157

1.75

日喀则市

0.631

0.079

0.048

0.574

山南市

0.246

0.035

0.047

0.456

林芝市

0.203

0.029

0.002

0.681

昌都市

0.444

0.058

0.099

0.994

那曲地区

0.13

0.017

0.108

0.527

阿里地区

0.069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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