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军工规字〔2018〕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管委会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有关项目单位: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级产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03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2018年9月18日
河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我省军民融合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级产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列入省级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决策科学、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工局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发布申请指南,开展项目受理,组织项目初审和专家评审,向省政府提出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并根据省政府的安排,会同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编入预算,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单位,并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对项目质量和效果负责。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申请指南,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对项目支持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支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验收。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级其他专项资金。
    第六条  涉密项目严格执行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  省国防科工局在每年8月底前,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工作部署,紧扣全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制定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通过多种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年内没有发生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近年来经营业绩良好,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失泄密及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环境污染等事故。
    经省级部门认定的军民融合型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或在国家、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园区内的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国家战略,以及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
    (二)符合“军民融合、寓军于民”的原则,既能确保军工能力建设,满足军品“高、精、尖”的要求,又能推动民用产品上档次;
    (三)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项目实施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军事效益;
    (五)所申报项目符合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产业发展项目必须已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科研创新、平台项目必须有立项的完整材料,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较好,原则上是已经开工的项目,或者是申报之日前已完工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基础条件、项目计划进度和考核指标、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项目效益和风险分析、项目合作情况等;
    (二)承担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产业化项目提供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科研创新、平台项目提供完整立项材料(包括立项批复通知或项目合同书等);
    (四)产业化项目提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报告,科研创新、平台项目提供项目实施方案。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投入资金的证明材料:产业化项目申请直接补助方式的,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科研创新、平台项目申请直接补助方式的,需提供已拨付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结息单复印件;
    (七)已完工或结题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竣工总结;
    (八)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论文、专利证书或新产品证书等);
    (九)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及有关数据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二条 项目按支出层次申报,省直单位和军工等央企、军队驻冀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向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申报,市、县负责管理的项目向所在市(雄安新区及定州、辛集)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经所在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第十三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将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当年未能安排资金的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备选。
    第三章 项目的审核
    第十四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于每年九月底前在对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后(必要时也可组织专家初审),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技术、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评审。省国防科工局负责制定相应评审办法。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应坚持科学、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确保评审方法科学合理、评审程序规范有序、评审结果客观公正。项目评审工作各环节应当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管理的程序包括: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
    第十七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建议方案,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意见,明确资金安排使用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重点投向、使用方式、项目建议、实施程序、保障措施,特别要明确年度预期目标和效果,形成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呈报省政府。
    第四章  项目资金列入预算和拨付下达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省政府研究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省国防科工局会同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编入预算,并通知相关市、县;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的60日内,按规定程序正式将项目资金下达市、县或拨付企业。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凭下达的资金支持通知文件,到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或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支持资金采取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式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及各市(含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强化资金监管,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有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不能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上报,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办理。对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报告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资助资金如数退回财政主管部门,由支持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要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实行三年滚动评价,每年5月底前向省政府提交前三年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一经查实,除按相关法规处理外,自次年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申请。地方财政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未充分履行职责,导致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和挪用的,一经查实,除按相关法规处理外,取消该地方下一年度受理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适时调整,有效期为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