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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好2019年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8-12-28

京发改[2018]2878号

2018年12月28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精神,我委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投资,给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支持。请各单位做好本辖区内社会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一、补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运的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即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站内建设,向全社会开放的,为新能源小客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独立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类。即:在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

  (二)配建停车场类。即:在为商场、写字楼、园区、景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配套建设具备开放条件并向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

  (三)其他类。即:在加油(气)站、4s店、高速路服务区等特定区域配套建设具备开放条件并向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

  二、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拥有充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具备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日常维护能力。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完成备案且已建成投运,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充电服务。

  (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本市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四)接入北京市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确保符合行业主管部门互联互通等相关要求。

  (五)用电价格、充电服务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且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支持。

  三、补助方式

  我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并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中的资金申请、审核、评估流程以及监督检查要求执行。

  四、申请材料

  (一)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项目建设投资补助资金申请的初审意见及请示(推荐函或报批函)。需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并在请示中明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初审意见。

  (二)项目备案批复文件。

  (三)资金申请报告。

  (四)由市城市管理委指定的北京市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出具的关于本项目为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符合接入市级平台相关要求以及未享受过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的确认函。

  (五)项目招标有关文件。(仅适用于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六)申报单位关于材料真实性、该项目未获得过其他补助资金支持以及保证开放运营的承诺函。

  (七)其他相关材料。

  五、受理时间

  按照2019年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体安排进度,为使补助资金能于年内顺利下达,我委即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受理各单位报来的资金申请报告,本年度其它时间不再受理。对于2018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的项目仅于本次接收材料,以后不再受理。

  六、其他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对外开放性、是否能够持续运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二)各区发展改革委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初审和监管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查、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三)对于经稽查或经举报发现,申报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获得补助支持后不再对外开放或出现其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取消其后续申报资格,追缴已发放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