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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2019-04-03
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一直以来饱受诟病。而科研成果产权分割、国有无形资产监管等一直是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过程中需要着力打通的“堵点”。上海市近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25条”)。事实上,早在2015年,上海就曾发布推进科创中心建设“22条”,为创新“减负”。这次的“25条”与之相比,尤其针对科技成果供给端、服务端、需求端做出了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的突破。
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试点改革、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与高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挂钩、激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并加大投入基础研究……上海科改“25条”在成果转化的产权激励、分配和激励机制上做出大胆改革尝试,挥起了体制机制改革指挥棒。
政策“扩”权促成果快速进入市场
2015年至今,中科院上海药物所42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全部是通过许可或转让的方式进行转化,转化形式非常单一。中科院上海药物所成果转移转化处处长关树宏对此解释道:“之前没有采取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是因为国有资产监管流程比较复杂。一个技术成果从项目孵化到进入产业化,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需要经历漫长的时间。” 关树宏感叹,时间是药物研发决胜的最主要因素,而原有过程中多个环节都需要时间。
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是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流方式。其中,作价入股能够最大程度地让技术成果所有者获得收益。但在具体实施中,成果价值评估和国有资产备案程序一度成为科技成果进入市场通道的障碍。一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老师称,通过学校“走流程”太慢,周期太长。
此次,上海科改“25条”大胆提出:“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试点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监管机制。”这些改革举措有力地打通了科研成果快速走向市场的通道。
此外,科技成果所有权可归科研者,改革让研发人员在事前得到产权激励。对此,上海科改“25条”第11条明确提出,“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允许单位与科研人员共有成果所有权,鼓励单位授予科研人员可转让的成果独占许可权。”
成果转化收益相当于粮食,成果所有权相当于土地。“原来是最后转化的收益当作奖励,粮食收割下来以后分粮,现在科研人员对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有诉求,也想分一些地。对此,科改‘25条’对科技成果产权激励将进行探索试点。”上海市科委副主任骆大进表示。
技术转化人才也能名利双收
很多高校都面临着技术经纪人缺乏和亟待转化的技术成果众多的矛盾。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处处长张大伟表示:“很多人不愿意从事技术转移的工作,认为就像卖房子的中介一样没有技术水平,把技术成果推荐给合适的人,过程中也没有什么奖励或晋升通道。学校技术转移中心都是我们学校的行政岗,行政岗薪酬体系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薪酬体系。如果不设立专业技术岗,技术转移经纪人团队就很难建设起来。”
过去政策对科技人员的奖酬金提取比例不断加码,甚至成果转化收益的90%以上给了科技人员,导致其“话语权”太大,而科研管理人员、技术经理人等其他主体较难发挥有效作用,积极性也受影响。
“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设立技术转移专业岗位,为技术转移人才提供晋升通道”“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绩效,可以作为其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这些“25条”中专门针对高校内部转移服务机构和人才建设的改革“干货”,让从事技术成果转化的人也能名利双收。
民营新型研发机构不论出身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资本的不断积累,涌现了一批新兴研发机构,如阿里巴巴达摩院、腾讯百度的研究院等,这些新型研发机构活力足、资金多,也在期待重磅支持政策。但目前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总体呈现出规模小、数量少、能力尚待提升的情况,还存在体制机制的短板。上海市科委主任张全说:“上海市要花大力气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各具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我们希望有更多的民间力量、市场力量专门从事研发服务。不问所有制、不论出身,论功能、比绩效、比贡献。”
上海激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科改“25条”专门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运行模式和运行机制创新,对满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按规定享受后补助、税收激励等普惠性政策支持。对于从事战略性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通过定向委托、择优委托等形式,予以财政支持。这些改革直击痛点,为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铺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