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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14条指导意见 精准有序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供稿: | 2020-03-23

      3月20日,黑龙江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中小企业精准稳妥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共14条。

      《指导意见》指出,要全面落实推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责任,各市(地)、县(市)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和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属地责任,各级发改、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对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文化旅游业等行业中小企业负起指导责任,积极帮助企业“能复则复、应复尽复”。

      在防控方面,企业复工后要横向到边接受网格化管理,纵向到底接受行业管理。

      取消各地设立的各种开复工审批,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疫情低风险地区要全面实现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实行承诺即开工。

      全省服务业企业开复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动态管理。

      负面清单以外的经营项目全部放开。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尽快消除用工壁垒,既要打通交通微循环,也要让“毛细血管”畅通。

      积极推广应用龙江健康码,取消各地自行设置的健康证明和体检项目,加快实现与外省的健康信息互认。

      发挥好省市县工业运行应急保障工作专班作用,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用品保障。

      认真落实援企稳岗、以工代训补贴等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农民工特别是贫困劳动力就业。

      用足用好国家和省金融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用好国家出台的防疫重点名单企业专项再贷款、新增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等相关金融政策,力争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30%。

      帮助企业研究解决资金短缺贷款难、用工紧张、防护用品短缺、通行受阻、惠企政策落实不到位、上下游产业链连接不畅等复工复产中的共性问题,尽快提高企业复工率、员工返岗率、产能利用率。

      各地要高度重视受疫情影响企业遇到的各类法律风险问题,建立健全涉企矛盾纠纷调解、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快速处理机制,加强法律援助。

      组织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为受到疫情影响的旅游、餐饮、劳动、房屋租赁等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严重行业的小微企业,缓缴服务费用并鼓励机构减少、免除服务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充分发挥园区平台重要作用,切实为中小企业降低租金、用工、用能、物流、资金等各方面成本,促进企业减支增收。

      此外,《指导意见》还在引导复工复产转型升级,推动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加大政策扶持保障力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指导帮助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中小企业防疫工作和复工复产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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