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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供稿: | 2020-04-16


      3月26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通过立法引领、服务、保障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对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

      为便于摸清人才发展情况,科学规划和使用人才,《条例》对建立人才资源的统计制度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才资源统计制度,对当地人才资源状况进行科学分析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作出人才需求总体预测,合理规划人才资源。”

      在人才引进与流动方面,《条例》提出,探索建立并完善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制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来本省创新创业的国际一流或者顶尖人才团队,省和设区的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在引进程序、扶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条例》还提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引进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二、设立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等需要大量基层人才、专业人才、工匠人才,《条例》创造性地加强了这方面的规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

      针对山东省技术技能人才紧缺实际,《条例》提出,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组织选派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境外研修学习,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评选首席技师,推进特色技能工作站建设,设立劳动模范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为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生活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条例》提出,鼓励设区的市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地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保障水平。在生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在青年人才培养方面,《条例》提出要采取措施,在专家遴选、科技表彰、自然科学基金使用中向青年创新人才倾斜 定期选派中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医务工作者、法治工作者以及经营管理人员等到境外进修。

      三、大型企业可按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对于职称评审,《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山东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进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与职称制度衔接 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应当建立健全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职称直评办法。

      为解决人才“住”的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按照规定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住房。

      《条例》还强调政务诚信、守信践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发展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人才扶持、奖励等职责的,可以依法提出投诉请求,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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