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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政策

供稿: | 2020-05-06


      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显著冲击,许多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进一步凸显,部分中小企业甚至面临资金链断裂的严峻挑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今年以来陆续出台降准、中小企业专项再贷款、金融机构小微金融债等多项措施,把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但在中小企业的贷款主体资质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的条件下,商业银行根据现行的风控要求仍难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力度。为此,推行“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政策的核心是把贷款主体由中小企业转为更具备贷款资质的央企等国有企业,从根本上解决银行贷款主体的资质问题,进而打通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最后一公里”。

      贷款主体资质:中小企业贷款的核心难题

      贷款主体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在于主体资质较低,又缺乏房产、机器设备等抵押物,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解决了供应链融资问题就解决了大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尽管目前商业银行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但由于中小企业贷款主体资质较低、应收账款未登记、应收账款评估价值低以及贷款期限短等原因,导致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获得的资金量并不大。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的区别在于贷款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后者的主体是央企等国有企业,也就是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付款方。贷款主体的资质由中小企业转变为央企等国有企业,同时中小企业不需要提供房产、机器设备等抵押物,但需要承担支付贷款利息。商业银行把“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通过央企等国有企业账户受托支付给中小企业供应商,央企等国有企业不能截留资金,也不能返还形成转贷。

      贷款申请主体问题。中小企业作为资金需求的主体,最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只能是中小企业作为贷款申请主体。央企等国有企业规模较大,对小额贷款普遍缺乏积极性,如果让央企等国有企业作为贷款申请主体基本上就没有可操作性。如果央企等国有企业作为贷款申请主体可行的话,目前央企等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应该会有很大的贷款量,再受托支付给中小企业也就不存在问题,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但中小企业作为贷款申请主体、央企等国有企业作为贷款主体,这与现有的贷款制度不符,因此如何进行制度创新需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委指导商业银行明确具体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简化流程,可要求中小企业只需提供央企等国有企业的销售合同等应收账款凭证作为申请材料,商业银行协调央企等国有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如果在“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额度范围内即可发放贷款。

      贷款利息问题。央企等国有企业对中小企业货款拖欠的原因有:一是本身没有资金,二是不愿意付利息,因此需要解决资金来源和利息支付问题。新冠疫情期间,可考虑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的期限设定为1年,贷款期间利息由中小企业承担50%和中央财政贴息50%,中小企业承担利息期限为6个月,央企等国有企业继续使用资金需要承担后6个月利息。

      对央企等国有企业来说,对中小企业的货款本身就需要付款(目前平均付款周期一般为6个月左右),通过“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可使央企等国有企业低息使用半年资金,从而使中小企业和央企等国有企业双方都有积极性,比单纯由国资委发文要求央企等国有企业加快给中小企业的付款速度更具可操作性。

      考核机制问题。中小企业是有申请“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的积极性,本身不需要考核机制。为了增强商业银行和央企等国有企业的积极性,对商业银行新增“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总额指标不计入准备金额度,对央企等国有企业新增“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总额指标不计入授信额度等。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国资委强化对商业银行和央企等国有企业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总额指标考核。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等监管部门联合制定政策。二是对商业银行和央企等国有企业建立最低年度“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总额指标。三是商业银行宣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四是中小企业以销售合同等应收账款证明材料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五是商业银行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协调央企等国有企业的转贷款额度,三方签订贷款合同。六是商业银行通过央企等国有企业账户受托支付给中小企业发放转贷款。七是央企等国有企业偿还银行贷款本金,中小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央财政给商业银行补贴部分贷款利息。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的主要优势

      一是使中小企业能够真正得到资金,央企等国有企业作为银行贷款的主体通过受托支付给中小企业,不能截留资金。二是银行贷款的利息由中小企业和中央财政补贴各承担一半,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全部由中小企业承担,央企等国有企业并不需要承担额外的利息成本,负债率并不发生变化,只是对中小企业的货款负债转变为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负债。三是能够与央企等国有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中小企业一般资质较好,真正扶持了优秀的中小企业。四是央企等国有企业一般不可能和中小企业串通作假,因为贷款责任还是要央企等国有企业承担,央企等国有企业乱采购或者虚假采购,要考核公司经营问题,实质是解决了中小企业的供应链融资问题。五是对商业银行和央企等国有企业都采用新增“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总额,不占用原有的贷款指标,同时贷款申请主体是中小企业,贷款主体是央企等国有企业,涉及两个主体,商业银行和央企等国有企业将原有的商业贷款转为“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的难度较大。六是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的单个中小企业年度贷款总额进行限制,不允许大额贷款,涉及的中小企业家数较多,央企等国有企业向中小企业受托支付后转贷的难度较大。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需完善的政策重点

      一是“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是对现有贷款模式的创新,中小企业作为贷款申请主体、央企等国有企业作为贷款主体,与现行的贷款制度央企等国有企业作为贷款申请主体和贷款主体不同,需要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等制定相关政策。二是中小企业对央企等国有企业本身处于弱势地位,让中小企业去协调央企等国有企业并不现实,因此需要对商业银行和央企等国有企业设定年度最低“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总额等考核指标。三是需要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贷款”进行政策模拟,重点监测政策出台后对中小企业和央企等国有企业的后续影响。四是应确保相关政策不会对未与央企等国有企业建立业务往来的中小企业产生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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