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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职务科技成果 可全部由完成人使用

供稿: | 2020-06-08

      6月1日起,新修订的《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奖励和报酬比例、兑现期间有了明确规定。该《条例》于今年3月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旨在为推动重庆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制度保障。

      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激励力度

      《条例》内容设置从重庆市科技创新实际出发,强调尊重科技创新规律与市场规律,以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当事人的积极性为核心,注重从全方位、统筹协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这是在地方性法规层面率先规定,鼓励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等改革试点。”重庆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中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更多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不变更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前提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或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使用、转让、投资等。

      同时,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激励力度。《条例》加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比例、净收入计算、限期奖励等方面条款设置。其中,提高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奖励比例,将奖励和报酬比例给予更高的选择权,规定可以不低于转让、许可净收入的70%,不低于作价投资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的70%等。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奖励和报酬 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限期兑现。

      科技成果转化中小微企业享有优先权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在《条例》中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让市场成为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手段。”该负责人介绍,第四条中将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与体系,明确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产业创新平台,享受国家或者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本市中小微企业推介、转移科技成果,中小微企业可以享有优先权。《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提出,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规定不得以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企业的参与资格。并且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功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支持企业以及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建立风险投资机构或者设立风险基金。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和资本的投入。《条例》在财政资金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平台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 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同时,鼓励市、区县两级政府建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科技成果转化有了尽职免责制度保障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风险较高,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负责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压力大。”该负责人表示,《条例》设置了尽职免责条款,鼓励单位及负责人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放开手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首先,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与激励机制建设。规定高校院所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与激励机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在单位内公示,按照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并作为审计、监察等工作的依据,提高单位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建设的积极性,且为单位及负责人依法、公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法律保障。二是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尽职免责的范围。规定单位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公示等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将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同时,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单位国有资产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条例》还加强科技人员与成果转化人才的流动管理、职称评定、绩效评价等方面制度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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