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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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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2020-06-12
6月11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从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青海省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将为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发挥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作用。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袁玲介绍,为调动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结合青海省情实际,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给予重要贡献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奖励报酬的下限比例。即: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应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转让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 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 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从三至五年连续投产成功的每年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7%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等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扣除经费支出后,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的奖励。
据了解,条例分六章内容,共四十七条。内容包括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总基调、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中各主体的作用、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措施、完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充实细化法律责任,全面规范了促进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袁玲介绍,条例坚持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坚持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科技成果相结合,优先选择符合青海资源禀赋、科技含量高、产业链带动作用显著的项目,重点对生态环保、清洁能源、新材料、特色农牧业、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作出了规定。
袁玲表示,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如何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是成果转化立法的重点,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条例针对青海省部分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对科研人员的评价机制不够完善,存在将论文数量、项目和经费数量等与科研人员评价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从三个方面规范完善了对科技人员的评价机制:一是规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二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以及科研实际贡献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三是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主要考核其转化工作实绩。对转化业绩和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优先评定职称或者岗位评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