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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加大对科研人员创新激励

供稿: | 2020-07-01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科研人员的创新激励,将科技成果收益和奖励前置到转化前。

      科研人员可享有职务成果长期使用权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变通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与单位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的份额应当不低于70%。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许可使用期限不得少于10年。

      鉴于被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前已经相应获利,其单位可以不再重复给予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和奖励。

      据介绍,通过赋权科技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和奖励前置到转化前,一方面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质量 另一方面,更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对其所有或者长期使用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积极性,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

      企业资助基础研究支出可享受公益捐赠政策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动力。为加大投入力度,《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支持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会、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同时,创设性地提出,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可以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深圳刚刚获批建设国家综合性科学中心,作为国家科技领域竞争的重要平台,应当充分保障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空间。《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因此规定,市政府可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科研用地。

      为确保科技创新产业用地用房能够真正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禁止转让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变卖该产业用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时,要求竞买人应当取得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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