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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哈尔滨市出台15条措施 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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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2020-09-21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哈尔滨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市场监管职能,结合哈尔滨市实际,近日,哈尔滨市出台了《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该细则从放宽市场准入、优化企业退出机制、降低企业设立成本、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五方面推出了15项具体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1.修订《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展经营的行业或禁止的经营范围等列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并进行公示,涉及清单所列内容的申请人不得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清单之外放宽住所登记条件,为更多市场主体创业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2.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力度。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实行申请人自主承诺制。申请人签署《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直接向登记机关提交,无须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获取证明。
二、优化企业退出机制
3.推进简易注销改革。适时推进深化哈尔滨市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除原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市场主体外,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改革范围。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 建立容错机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相关情形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4.优化普通注销登记程序。优化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清算组备案的程序,将企业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由企业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和相关公告,并仅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清税文书、清算报告,企业无须提交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公告报样等材料。
5.推行企业注销“一网通办”服务模式。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或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送至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该平台告知企业,实现“一网通办”。
6.畅通企业注销疑难问题解决渠道。对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不配合或失联等原因无法形成决议、营业执照遗失、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无法确定签署人等特殊疑难问题,创新方式方法,提供个性化注销解决方案。
三、降低企业设立成本
7.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先行复制推广哈尔滨新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试点经验。择时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
8.政府免费赠送新开办企业印章。新设立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政府免费赠送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9.调整优化药店行政许可审批、备案流程。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四个行政许可、备案证合并为《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实现“多证合一”、一次办结。
10.开通新办食品生产企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专班负责、提前介入、引导在先、现场帮扶”,专家组提前上门指导企业审核设计图纸、设置工艺流程,切实降低企业开办成本。
四、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11.实行“首次免罚”。对非主观故意过错、没有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经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可立即整改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进行规范处置,首次不予处罚,不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上公示 已经公示且企业整改到位的,不影响评优评先。
12.推行信用修复“零见面”。对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允许企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先行受理、核查,事后补交与邮件一致的申请材料 疫情期间涉及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移出、后履行审批手续 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3.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加大对无照经营业户检查力度,查清无照经营原因,对症施策,积极指导引导办理营业执照,变违法为合法经营。进一步推广“企业集群登记”模式,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
五、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14.制定《哈尔滨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奖励实施办法》。采取典型示范、对口服务、网上申请等多项举措,引导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开展或参与产品和服务标准制修订。
15.创新知识产权服务发展机制。加大支持力度,确定专人有针对性指导相关组织、企业开展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注册、管理、保护。落实奖励政策,提升国际商标注册量。帮助企业认定驰名商标实现跨类保护,增强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