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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

供稿: | 2024-05-20



      为全面推进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所有权赋权改革、作价投资等创新改革,加速推动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日前,天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适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市属高校、市属科研院所和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措施》涉及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深入推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优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盘活存量专利、加强绩效激励和容错免责7个方面、18条政策措施。

      根据《措施》,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建立成果转化“一张明白纸、一幅流程图、一批服务专员”制度,优化单位内部成果转化审批流程,提供线上或线下的成果转化“一门式”服务,推行成果转化“只进一扇门”“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全面提升成果转化效率。

      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全过程单列管理制度。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管理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成果转化前不确认无形资产,由科研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职责。转化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公示”、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转化后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区别于一般的国有资产管理,由科研事业单位或其市级主管部门按权限决定是否审批与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

      科研事业单位在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约定权属比例后,赋予其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可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 在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事项后,可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或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

      支持高校根据成果转化需要,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由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持有,或将职务科技成果委托上述主体管理运营,由其提供便捷、专业的成果转化服务。

      在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时,科研事业单位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并将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按照分配比例奖励给项目完成人(团队) 或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分配比例奖励给项目完成人(团队),由其出资成果转化。支持科研事业单位积极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的其他方式。

      鼓励科研事业单位将专利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费支付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或由被许可方基于此专利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支付。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科研事业单位专利。

      《措施》还提出,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双不受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研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包括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给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在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中予以单列,不受总量限制,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

      科研事业单位及其市级主管部门应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科研事业单位创新能力评价和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细化完善有利于成果转化的考评制度,激发科技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支持其按照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在建立相关制度、流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单位领导科技成果定价的相关决策责任,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对符合容错免责的情形和条件的,按照规定不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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