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登录     |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制造业开放举措是个风向标


扫描二维码,分享此文章

制造业开放举措是个风向标

供稿: | 2024-09-24

      近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发布,将于11月1日施行。本次负面清单修订后,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由31条压减至29条,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



      自2013年我国发布实施第一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来,清单历经数次修订“瘦身”,其中每一项“减法”都是对外开放的“加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彰显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

      制造业是我国开放最早的领域,也是市场竞争最充分、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最紧密的领域。世界银行数据显示,我国制造业增加值自2010年首次超过美国,稳居世界首位,成为全球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制造业开放的大门进一步敞开,充分展现了我国扩大国际合作的积极意愿和支持经济全球化的鲜明态度。

      相较于改革开放之初,如今我国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的需求优势、产业体系配套完整的供给优势、大量高素质劳动者和企业家的人才优势,使外资持续看好中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清零”,将进一步增强外资企业深耕中国市场的信心,同时也为全球投资者投资中国、共享发展机遇,打开更广阔天地。

      更多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将在技术、理念等方面为我国企业提供新的经验和参照,带来开放合作、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当然,对于我国制造业而言,与外资在更多领域“同场竞技”,也对自身竞争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倒逼各领域制造业企业练好“内功”。压力也是动力,开放带来进步。近年来,汽车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全面放开后,国内车企直面压力,深耕自主创新,推动国产新能源汽车向更高层次发展,就是例证。

      进一步开放制造业,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一步。当前,我国正从“世界工厂”向“全球创新中心”转变,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迈进,必须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利用全世界一切可利用的优质资源,提高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外资投资中国的机会不断增多,也有利于增加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我国消费者的选择。

      越开放越自信,越自信越开放。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将给更多行业扩大开放积累经验。比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重点方向之一是增加服务业条目,引导更多外资投向服务业领域。开放、创新的沃土,就是投资兴业的热土。面向未来,中国开放的大门会越来越大,环境会越来越好,服务会越来越优,中国与世界相互成就的故事将越来越精彩。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2024年4月8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3号公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说?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废止。


服务电话
010-68703033
(周一至周五8:30-17: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 南路17号中国企业联合会3号楼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
联盟服务助手
扫码加微信可咨询
©版权所有:中关村中慧先进制造产业联盟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中国产业链创新峰会 官方举办平台 ICP证:京ICP备20210310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