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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2024-10-23
近日,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印发《高质量推进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力争全省每年完成100户以上民营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目标任务。
《办法》要求
进一步规范股改的标准、条件和评审办法,减少企业申报材料,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工作流程,防范工作风险,高质量引导、推动民营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办法》明确
由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建立省级股改企业培育库,作为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储备库,从中选择有上市意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股改企业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推荐加入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建立股改企业培育库,明确培育方向,及时指导企业股改,掌握进展情况,确保企业高质量、规范化完成股改。
? 按照相关政策,我省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入库的民营中小企业,由省级财政奖励50万元。
《办法》强调
从2024年度起,资金奖励申报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简称“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的民营中小企业。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办法》的通知
晋民营发〔2024〕31号
 
各市发改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 的通知》(晋发〔2024〕11号),研究制定了《高质量推进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4年9月4日
 
高质量推进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 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引导民营企业加强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工作办法。
一、总体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为目标,以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为方向,以规范化、高质量为指引,按照规范、减负、优化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股改的标准、条件和评审办法,减少企业申报材料,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工作流程,防范工作风险,高质量引导、推动民营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重点目标任务要求,力争全省每年完成100户以上民营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
三、工作措施
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做好培育服务工作。
一要建立股改企业培育库。由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建立省级股改企业培育库,作为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储备库,从中选择有上市意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股改企业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推荐加入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建立股改企业培育库,明确培育方向,及时指导企业股改,掌握进展情况,确保企业高质量、规范化完成股改。
二要开展政策宣传。大力宣传开展股改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通过股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破解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以成功的实例增强企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带动更多民营中小企业进行股改,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要加强培训辅导。对纳入股改培育库的企业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培训辅导,组织企业参加股改及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引导企业正确认识股改目的。在股改过程中,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财务、税收、土地等问题,围绕规范化股改条件和要求,完善股权、规范账务、清晰资产,帮助企业完成股改,实现民主决策、合规管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要做好协调服务。对已经完成股改的企业要加强跟踪服务,纳入当地重点联系企业库,常态化了解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融资、人才、技术等综合服务,特别是要大力向金融机构推荐股改企业,针对性举办政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申请股改企业专项贷款,对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助力我省民营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五要加大扶持力度。为引导民营中小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减轻股改过程中的负担,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引导力度,落实各项奖励政策,提高企业股改积极性。
四、奖励标准
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和《关于印发< 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 的通知》(晋发〔2024〕11号)的要求,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入库的民营中小企业,由省级财政奖励50万元。
五、申报范围
从2024年度起,资金奖励申报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简称“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的民营中小企业。
六、奖励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
1.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民营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划型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股改时企业存续期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2.企业在申报奖励资金前一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登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时即为股份有限公司和进行了二次股改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
3.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时属于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国家和省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房地产开发业、金融服务业不予支持。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股改前一年度主营业务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并盈利,其中:
“四上”企业中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要求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
6.企业达到一定的资产规模,其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工业类企业要求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其他行业企业要求净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作净资产要求
对注册地在原贫困县的企业,予以适当倾斜,净资产指标降低为既定标准的80%(含本数)以上
企业净资产指标以股改时的数据为准。
7.企业信用要求。列入“信用中国(山西)”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
8.企业加入省级股改企业培育库或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七、申报资料
1.山西省民营中小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情况及效果介绍
3.企业变更登记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6.企业提供属于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效期内的认定文件或印证资料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改时一年一期的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可查询的二维码)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进行了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法律意见书(撰写指引见附件,具体内容可参照新三板法律意见书)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需提供可查询的二维码)
10.企业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参与企业股改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11.企业若已挂牌或上市,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具体申报资料以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上述资料,按照顺序,采用A4纸制作成册,加盖企业公章。
八、申报程序
1.拟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要根据省民营经济发展局的申报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注册地的县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制作申报材料。
2.县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负责对申报股改奖励资金的民营中小企业组织实地考察和初审。内容包括:确认企业是否生产经营正常且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非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 判断企业是否了解股改的目的和意义及真实进行了股改 核实企业是否加入了省级股改企业培育库 核对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与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相关说明) 查验企业申报资料中涉及有关资质 核对企业提供的各类复印件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 在《山西省民营中小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正式行文向市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推荐。
3.市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接到县级民营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后,需认真审核申报资料,结合当地的产业发展情况,对企业改制目的、改制过程、改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并正式行文向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推荐。
4.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重点审核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方面,专家评审后出具评审意见。同时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向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属于有效期内“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情况进行核实。
5.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对评审结果进行会议研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奖励资金的申请。
九、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在指导企业股改过程中,要引导企业真正改、规范改。如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资料有弄虚作假的,不得推荐或通过评审 如发现参与企业股改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有帮助企业资料造假或存在造假行为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今后三年内不得参加全省民营经济系统各项业务工作。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高质量推进我省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晋企发〔202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