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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 国家发改委 科技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供稿: | 2017-01-17

按照《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运行〔2015〕22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继续开展第二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和数量

  本次申报类型为专业类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不涉及综合类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发展的重点产品和服务应符合《应急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5年)》。

各地原则上申报1个示范基地,条件不成熟的可不申报。

二、申报流程和时间

  根据示范基地设置条件和评价指标,拟申请示范基地的管理机构向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报送材料。

  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时间截至2017年3月10日

三、申报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严格遴选申报对象,认真做好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要严格把关,积极履行推荐职责。

  (二)各地要从本地应急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应急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强化应急特色,突出地方政府支持,坚持应急产品和应急服务协同推进,合理定位,差异化发展。

  (三)各地请将申报材料统一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四、加强管理

请第一批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和科技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示范基地管理,统筹推进示范基地重点工作,做好示范基地宣传,并于3月1日前将2016年示范基地发展情况和2017年计划安排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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