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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工业信息化方面

供稿: | 2017-02-22

      ●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作用,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中央财政对计划内当年实施关闭的小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

      ●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大财政资金和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电子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现有各类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对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中共性技术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的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鼓励地方政府建立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地方树立示范企业、建立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

      ●凡是国家限制以外的非资源型产业项目,除国家明确不允许下放审批权限外,其它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的一律下放到盟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

      属于自治区环保厅审批的项目环评,在园区规划环评下简化审批手续,优先配置污染物排放总量。

      对新建承接产业转移非资源型产业项目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政策。对于我区承接的国家鼓励类非资源产业转移项目,经审批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自治区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整合各类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建设和重点行业投资引导 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加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

      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支持在承接产业转移园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规模,提。

      非资源型产业项目用地,自治区和各盟市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可适当倾斜。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也可根据企业实际使用土地年限确定适当(不超过50年)的出让年期,租金和出让金按有关规定从优执行。

      鼓励我区已建成投产但不能满发满送的火电机组和相对集中的风电场,采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与自治区达到规模化标准的优势特色产业及承接落地的重点加工项目联合重组,降低运营成本。全力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实行电力多边交易或电力大用户直购政策。

      重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40亿元以上、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转移项目、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配置煤炭资源。

      除乌兰察布市和阿拉善盟以外,不再建设单一的电石、铁合金项目。

      鼓励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参与我区煤炭资源整合。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有色金属和木材等进口资源深加工园区。在有条件的地区,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反租倒包”的形式,建设原料供应基地。

      支持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承接产业转移园区或产业集群,建设物流园区和战略装车点,设立铁路运输专户,享受鼓励大型现代化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扩区升级,对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专业化工业园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园区,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权限和政策 对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专业化工业园区批准为自治区级园区,享受自治区级开发区管理权限和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构建多元发展多级支撑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1〕5号)

      ●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中央及地方财政增加技改投入,重点支持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融资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

      ●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是: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的资源节约、节水节材、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补链、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等方面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项目及国家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和近期行动计划中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进各工业行业循环发展的项目 工业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 自治区确定的其他重点示范项目。

      对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实施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20%专项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协商确定,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工〔2013〕622号)

      ●重点实施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建设和推广、中小企业两化融合能力提升、电子商务和物流信息化集成创新、重点领域智能化水平提升、智能制造生产模式培育、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信息产业支撑服务能力提升八大行动。

      清理和减少对各类企业、机构及其活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资格许可。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和公开招投标制度,打破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鼓励公共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开发利用。在落实专项行动中,加大政府采购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改进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引导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改造专项、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政策手段向本专项行动倾斜。

      各省、市、自治区要设立两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为专项行动提供配套资金。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专项行动,鼓励企业采用分期付款、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投资等新融资模式推进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信〔2013〕317号)

      ●加快推进工业强基,发展重点是: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主要任务是:实施工业强基工程,持续提升产业链整体水平。加强基础领域研发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产用互动,加快推广应用。提高产品质量,强化品牌建设。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14〕67号)

      ●自治区出台意见,保持全区工业平稳增长促进转型升级。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收、减免相关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化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性收费项目,对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政府定价或实行指导价的涉企服务性价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不许向企业收取。

      政策依据:《关于保持全区工业平稳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内政发〔2014〕60号)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专项奖补资金标准按预算总规模与化解过剩产能总目标计算确定,钢铁、煤炭行业专项奖补资金按两行业需安置职工人数等比例确定。

      政策依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

      ●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

      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

      ●积极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允许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通过简化手续,降低限制门槛,减免相关费用 加强信贷支持,提高融资服务水平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加强产业集群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政策依据:《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2〕347号)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以上专门给小微企业。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自治区内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其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总量,确保每年新创办小微企业2万户,带动就业10万人。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在中央负担25%的基础上,其余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强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在年度预算中分别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小微企业发展。

      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工作成绩突出、小微企业发展快的盟市以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奖励,对各地创办小微企业创业园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给予补助,引导小微企业集群化发展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偿损失补贴。

      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

      ●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

      帮助小微企业吸纳人才就业,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政策依据:《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切实执行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不搞“一刀切”。

      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或运用原则上应当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

      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对于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

      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

      政策依据:《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

      ●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发挥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引导其提升业务能力、规范经营行为、加快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发挥财政资金在构建完善多元化、多层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方面的激励作用,加快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中的统筹和协调作用,鼓励加快引进国际先进技术,避免盲目重复引进及恶性竞争。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按《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4〕87号)规定执行。

      安排专项资金对旗县(市、区)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类融资服务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工业比重大、小微企业数量多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有竞争性的选择合作银行,安排专项资金向合作银行存入助保类融资风险补偿保证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保证金的10倍安排贷款额度,重点支持县域和工业园区内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社会诚信良好,但抵押担保不够银行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获得5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对整体组装大型物资、不可拆解大件产品、大型集装箱、冷链物流、农畜产品运输等开辟公路运输“绿色通道”,在乌兰察布市境内运输时如无特殊情况不扣分、不扣证、不扣车、不罚款。

      实施中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工程,对“小升规”企业给予奖励。10月底前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年底前实现升级的,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乌政发〔2015〕54号)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支持项目应满足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

      ●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改革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给予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多渠道筹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资金,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制定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

      ●鼓励企业利用生产过程产生的余热、余压、废气、矸石等配套建设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

      联合重组的自备电厂利用公用电网向其企业(园区)供电的,过网输电费(不含系统备用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联合重组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原则上根据电网输电线路长度按过网电量每千瓦时0.01元-0.03元标准收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政策依据:《关于发挥电力优势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7号)

      ●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多晶硅、单晶硅、电池组件生产企业与现有发电企业进行整合重组、支持大型多晶硅企业新建自备电厂、包括异地自备电厂,形成硅电一体化,以降低生产成本。

      在自备电厂投产前,享受直供电电价,不高于0.38元/千瓦时。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3〕29号)

      ●风力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依据《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主体准入和管理办法》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成为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成员,参与交易。通过交易风电企业超出所在风区保障性收购平均小时数后的发电量,提高风电消纳水平,减少弃风。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 内蒙古西部电网风电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内经信电力字〔2015〕180号)

      ●凡并网的企业自备电厂(含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对电网企业提供的调压、调频和备用等辅助服务,均应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按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收取标准按电压等级确定,具体为:220千伏为0.02元/千瓦时,110千伏(含66千伏)为0.027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下为0.031元/千瓦时。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56号)

      ●对于用电企业优先支持煤化工、天然气化工、氯碱化工及配套、氟化工及配套、有色金属冶炼、单(多)晶硅、生物制药、碳素及深加工、稀土冶炼及深加工等行业与发电企业开展多边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对于发电企业,完成计划发电量后,通过交易,争取更多的发电量,增加设备利用小时数。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 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主体准入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经信电力字〔2016〕336号)

      ●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多(单)晶硅、云计算、大数据、等行业生产用电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供热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同时通过自治区电价调节资金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0.03元/千瓦时),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元/千瓦时。

      支持公用火电企业在现行政策下,发挥电力优势,自建用电项目或招商引资发展新产业,新增的用电负荷可直接供电,采取自备模式运行 新增用电企业也可对公用火电企业进行重组(原则上全额控股对方),重组后也可采取自备模式供电。

      鼓励公用火电企业与存量用电负荷企业相互重组(全额控股对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重组后的火电机组可优先与自身负荷交易,交易价格、电量不受限制。重组的火电机组,扣除自身负荷容量后按比例安排年度发电计划。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

      ●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引导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支持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制造业贷款和租赁资产开展证券化试点。

      支持重点领域大型制造业企业集团开展产融结合试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加大对制造业企业在境外开展资源勘探开发、设立研发中心和高技术企业以及收购兼并等的支持力度。

      加强财政资金对制造业的支持,重点投向智能制造、“四基”发展、高端装备等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领域。运用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关键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制造业重点领域科技研发和示范应用,促进制造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和结构布局调整。完善和落实支持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推动制造业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落实和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约束机制。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1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

      ●支持“互联网+”创业创新、“互联网+”协同制造、“互联网+”现代农业、“互联网+”智慧能源、“互联网+”普惠金融、“互联网+”益民服务、“互联网+”高效物流、“互联网+”电子商务、“互联网+”便捷交通、“互联网+”绿色生态、“互联网+”人工智能发展。

      选择重点领域,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入力度,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积极投向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融合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支持“互联网+”相关平台建设和应用示范等,鼓励地方政府创新风险补偿机制。

      积极利用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股权众筹等投资渠道,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增信等服务,鼓励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互联网+”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降低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的上市准入门槛,支持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政策依据:《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支持制造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的新业务、新业态,实行5年过渡期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资源,并对办公用房、水电、网络等费用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

      ●将电信、广电业务双向进入扩大到全区范围。广电企业在符合电信监管有关规定并满足相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经营基于有线电视网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

      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可从事除时政类节目之外的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转播时政类新闻视听节目服务、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服务。

      鼓励相关企业充分利用三网融合的有利条件,通过IPTV、手机电视、有线电视网宽带服务以及其他融合性业务的推广应用。支持高端光电器件、基于有线电视网的接入技术和关键设备、IPTV和数字电视智能机顶盒、互联网电视及配套应用、操作系统、多屏互动技术、内容传送系统、信息安全系统等的研发和产业化。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内三网协发〔2016〕3号)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主动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发展、有一定清偿能力的钢铁和煤炭企业,可实施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债务重组措施。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

      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支持地方发展产业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支持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银发〔2016〕118号)

      ●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用电价格按照蒙西电网大工业子目录电价执行,云计算企业与发电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按企业自备电厂实施供电。

      政策依据:《关于内蒙古西部地区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3〕888号)

      ●建设和发展宽带网络,发展3G、4G通信网络,推进“三网融合”,发展下一代互联网。支持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促进重点产业领域的云计算应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在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非公开定向在债务融资工具等募集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建设。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帮助互联小微企业增信融资。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68号

      ●将大数据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规划。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建设,鼓励政府与企业、社会机构开展合作,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社会众包等多种方式,依托专业企业开展政府大数据应用,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强化中央财政资金引导,集中力量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鼓励大数据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设立一批投资于大数据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

      ●有条件的盟市结合云计算产业园和软件园建设,规划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互联网经济集中区。

      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改造现有厂房兴办互联网经济孵化器、集聚区或电商园区,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对于重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等项目,在新增建设用地时给予倾斜,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盟市、旗县(市、区)留存部分,用于支持互联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达到享受自治区扶持电价政策所需条件前设置一定期限的经营过渡期,在此期间按相关扶持电价政策执行。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对特色园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培育等给予重点支持。

      大力引进和推动阿里、百度、腾讯、京东等国内龙头互联网企业优先向我区开放平台接口、数据资源和市场渠道,优先在我区建立培训或创业基地,可参照有关支持政策奖励。加强资源整合,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将公共服务平台、公共信息资源优先委托区内优秀企业运营开发。对首次入围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或全国软件百强的服务型企业(不重复计算),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普遍推行基于云计算和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服务外包,大幅减少政府和企业自建数据中心,逐步推进各部门、各行业信息系统向云计算中心迁移。鼓励重点扶持的互联网企业购买自治区内云计算数据中心服务,各级政府可通过各种途径给予支持。

      运用财政补贴、贷款贴息、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鼓励吸引各类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和风投资金投资互联网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贷款、私募债券、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互联网相关企业,参照自治区有关政策优先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6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政务网络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

      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给予资金补助。

      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对从事大数据产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大数据企业、对新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大数据企业、给予资金补助。

      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首次入围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或全国软件百强的服务型企业、牵头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给予资金补助。

      对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给予贷款补贴。对大数据中心给予优惠电价。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补贴租金、宽带费用及税收等。

      政府采用购买数据或补助等方式引导非政府数据资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采取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支持我区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大数据企业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根据基地规模,自治区给予资金补助。

      支持大数据相关人员到我区创业,政府给予创业资金支持,免征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内政发〔2016〕123号)

      ●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云计算相关企业,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予以奖补。

      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云计算相关企业,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奖补。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小微云计算相关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云计算资源租用费奖补政策,奖补期限为三年,第一年对云资源租用费进行全额奖补,第二年按50%给予奖补,第三年按25%给予奖补。

      对入驻我市的云计算相关企业,在指定场所(写字楼、商业楼等)租用办公场所自用的,自入驻之日起可享受连续2年免租金(面积不超过1000㎡),员工住宿可提供公租用房,后续年限根据项目发展情况而定,2年内无发展业绩,责令退出。在指定场所(写字楼、商业楼等)购置办公场所自用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建筑面积)。

      对于公司总部设在我市或在我市注册公司并纳税的大中型云计算企业,购买我市云计算服务平台提供的基础设施服务(包括托管、带宽、虚拟机服务等云资源)可享受云资源租用费奖补政策,奖补期限为三年,每年按照云资源租用费的20%给予奖补,每年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在我市设立公司总部、技术研发中心、研究所等云计算相关企业,如需在北京建立服务机构或办事机构的,可以在乌兰察布大厦以优惠租用价格提供场地。

      对于国家部委、央企总部等政府机构或企业,将其数据灾备、容灾基地、异地互备等业务放入我市云计算数据中心,也可享受云计算资源租用费奖补政策,奖补期限为三年,每年按云资源租用费的20%给予奖补,每年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在乌兰察布市建设云计算相关的创业创新平台,引导当地大学生就业创业达到5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达到100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达到5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对我市云计算产业有较大带动作用的云计算相关企业,在建设初期可享受大工业电价优惠,在正常投入运行后可享受0.38元/度的优惠电价。

      对于在我市投资新建云计算数据中心等项目,在宽带网络等方面给予支持,带宽价格一般不高于35万元(人民币)/G/年,IP地址价格一般不高于25元(人民币)/IP/月。

      世界500强、国内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与我市合作建立云计算实训基地,经认定,根据规模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国内外知名院校、培训机构或知名企业为我市云计算产业发展配套建设高水平实训基地,经认定,根据规模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的奖励。

      市政府设立云计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额度每年不低于1亿元,重点支持和推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工业服务、智慧旅游、医疗健康、智慧教育、现代物流、软件开发等对我市云计算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乌兰察布市发展云计算产业招商优惠政策》(乌政办字〔2016〕92号)

      ●支持工业园区整合发展和扩区升级,因地制宜发展专业化特色工业园区。符合国家级工业园区条件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可申报升级为国家级工业园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市级工业园区可申报升级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旗县级工业园区可申报升级为市级工业园区。

      鼓励工业园区打造“园中园”和“飞地经济工业园”。推广中小微企业互助联保融资模式。通过加强对外合作,盘活资产存量,加快资本运作,逐步提高工业园区自我发展能力。

      市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对重点工业园区、特色工业园区以及列入自治区示范基地的园区进行重点扶持。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管理建设的指导意见》(乌政发﹝2014﹞22号)

      ●乌兰察布市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园区扩区升级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完善 支持年营业收入首次超百亿元、200亿元、500亿元工业园区 支持首位经济占50%以上的龙头企业,工业总产值占本地区工业总产值35%以上的特色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支持工业总产值占本地区工业总产值35%以上的“飞地经济”合作产业园区 支持有新增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工作站,与高校、职院、科研所合作的产业研基地,与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具有合作关系的工业园区以及国家鼓励支持的新型产业项目的工业园区 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发﹝2015﹞49号)

      ●充分发挥自治区和我市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引导作用,创新融资方式,鼓励园区建设投资从以政府资金投资为主向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共建方式逐渐转变,推广政府、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鼓励重点工业园区整合同一行政区域的其他工业园区,1个旗县市区原则上保留1个工业园区。

      重点发展一批有规模、专业化、上档次的园区,其他规模小、基础差、投资强度低的各类园区应按照专业化分工、集聚发展和配套协作原则,与属地园区实行“园园联动”整合发展,形成一个以大园区为主,发展园中园的模式。

      凡是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及我市结构调整重点,并对我市工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园区要优先提供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对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首位产业的园区,在建设资金、用地审批、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乌政发﹝2016﹞9号)

      ●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进行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企业 能效、水效对标达标活动中的领跑者企业 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的企业和建设节能监测公共服务平台的地区 保障节能工作开展安排的工作经费。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一是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15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二是对进行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企业每户补助5-10万元。三是对能效、水效对标达标的领跑者企业按示范带动效果等因素给予一次性补助20-50万元。四是对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的企业和建设节能监测公共服务平台的地区按照建设发生费用的5-10%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工〔2014〕977号)

      ●我市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是:列入市重点节能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按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150元/吨标准煤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采用国际或国内前沿节能环保技术或装备的中高费方案,按实际投资额的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采用先进、节能、无污染综合利用工艺,掺渣量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消纳固废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研发节能技术和生产节能产品且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根据实际节能效果,一次性给予企业一定的补贴。建设工业能源管理平台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发〔2015〕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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