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2016-09-02
有关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海洋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和“一带一路”等战略部署,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国家两部门”)《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精神,“十三五”期间国家两部门将聚焦填补海洋产业发展短板、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提升区域发展比较优势,选取若干城市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支持海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重点产业延伸链条、扩大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
经研究,现将国家两部门《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按照通知精神做好“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申报工作,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争取申报示范城市
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是推进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十三五”期间国家两部门将以城市为单位,通过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重点推进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因此,沿海设区市财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两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沟通汇报相关工作,应根据当地特色,结合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做好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申报工作。
(一)争取申报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沿海设区市要搭建创新平台,建立由市领导挂帅、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机制,重点做好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按照国家两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申报城市实施方案编制和项目建议库组建工作。
(二)放弃申报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沿海设区市应向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以下简称“省级两部门”)提交经市级两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放弃申报“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书面报告。但也应征集相关有利于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的项目列入项目建议库提交省级两部门。
二、申报示范城市工作要求
争取申报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沿海设区市请按照国家两部门通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及时做好示范城市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和项目建议库组建工作。
(一)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申报示范城市需按照国家两部门的通知要求编制“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期不超过3年),实施方案要立足本地实际,重点阐述基本情况、实施目标、实施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科学合理确定总体工作目标和分年度目标,提出支撑目标实现的项目建议库。
1.合理设置实施方案总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实施方案要明确提出工作目标,目标分为产业、创新、就业、机制模式等四个方面,并将总体目标分解到年度目标中,指标应量化、可考核。
2.要积极开展支撑实施方案的具体项目征集工作,项目库汇总表要按照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建议库汇总表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类项目建议库汇总表分别进行汇总。
3.实施方案上报省级两部门前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拟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充分吸纳专家建议意见,充实完善项目建议库。
(二)具体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程序。具体项目申报按“属地申报、逐级审核汇总”的原则,由项目牵头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级两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级两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设区市级两部门,由设区市级两部门审核列入项目建议库后再联合行文上报省两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直属单位直接向同级两部门申报,中央驻闽单位、省(部)属单位直接向归属地设区市级两部门申报。
2.项目申报类别和建设目标要求。项目申报类别和建设目标要求按照国家两部门《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中 “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重点领域的要求执行。
3.项目申报主体条件和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组织申报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及条件,具体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要求均按照国家两部门的通知附件中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说明和编制提纲要求执行,同时按照申报类别填写项目汇总表。项目实施原则上须在3年内完成。
(1)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之前,加强与当地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并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尽快完善项目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应按照页码顺序装订成册,注明为“XX单位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申报材料”,书脊注明申报的项目具体名称。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报送电子文档,电子版存放于文件夹,名称统一为:“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除文字电子版外还应提供已签字盖章的PDF格式申报材料。并保确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
4.申报时限及要求。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向所归属的主管部门沟通申报意向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归属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
(三)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报送省级两部门有关要求
请申报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沿海设区市务必于9月14日前将经评审论证修改后的工作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议库等材料报送省级两部门。具体材料如下:
1. 本地区申请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请示(含申请补助资金内容);
2. XX城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3. 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建议库汇总表;
4. 产业孵化集聚创新类项目建议库汇总表;
5. 项目建议库中各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以上材料联合请示文和汇总表一式十份,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十份)统一寄送至省海洋与渔业厅,所有材料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报送或通过内网系统上传(本通知及所有附件表格格式请到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http://www.fjof.gov.cn“通知公告”栏目和省财政厅内网——省市数据交换——省下发地市——农业处下载)。
三、其他要求
(一)有意向作为牵头单位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的中央驻闽、省属涉海单位,请及时与所在地设区市级两部门沟通对接,助力推进驻在城市申报示范城市。
(二)请各市级(含市级)以上海洋产业园区、海洋高技术产业基地、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及时与当地政府、两部门和相关高校、科研院所沟通对接,做好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工作。优先支持报送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入驻企业、在虚拟海洋研究院中对接的项目申报示范项目;鼓励创业投资、风险投资、金融资本等社会资金参与示范项目。
(三)放弃申报示范城市的设区市征集的项目先以项目汇总表形式提交省级两部门(暂不需要提交具体项目申报材料)。
(四)有关示范城市申报工作中的具体事项请及时与省两部门沟通联系。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宋武林(省海洋与渔业厅)
陈立(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591-87871121(省海洋与渔业厅)
0591-87097660(省财政厅)
电子信箱:省海洋与渔业厅 fujianhyjj@163.com
省财政厅lichennd@163.com
附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日
附件
财建〔2016〕659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建设海洋强国”、“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等战略部署,经研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决定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推动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等重点产业创新和集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聚焦填补海洋产业发展短板、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提升区域发展比较优势,选取若干城市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支持海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重点产业延伸链条、扩大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争取经过几年努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品,培育一批海洋经济创新型的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产业聚集区,构建先进的产业体系,促进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形成结构、速度、质量、效益协调统一的海洋经济良性发展格局。
二、支持重点
集中优势资源,在重点领域率先突破,示范城市在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3个产业中选择1-2个基础好、特色突出的产业作为重点发展方向,提出产业、创新、就业、机制模式等4方面工作目标,围绕工作目标,示范城市自主提出重点项目,重点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产业孵化集聚创新项目。
1.产业链协同创新。以补短板、延链条、提层次为重点,鼓励上下游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组成产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产业化联合体,加强材料供应、精深加工和产品制造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形成优势产品、品牌、标准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鼓励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跨地区建立联合体。
2.产业孵化集聚创新。以提升海洋产业园区、孵化器等自主创新和孵化聚集能力为核心,多方面挖掘整合关联创新资源,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协同创新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孵化,推进海洋产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成果转移与产业信息监测、金融与资本等平台或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创建创新政策环境和生态,形成集群创新、集群孵化、集群发展的新模式。
中央财政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每个示范城市给予3亿元奖励支持,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
三、示范工作要求
1.创新体制机制。示范城市要加强统筹协调,通过搭建创新平台,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向优先发展领域和技术集中,统筹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
2.带动社会投入。示范城市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产业创新,加强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引导更多资金投向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
3.目标量化可执行。示范城市编制示范期不超过3年的实施方案,提出产业、创新、就业、机制模式等方面工作目标。工作目标应量化、可考核,具有可操作性(参见附件2)。
4.总结经验成效。示范城市应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突出示范工作引领带动作用,同时认真总结经验,对在示范期出台的具备复制推广、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或典型做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申报示范城市。申报城市(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一般地级城市)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工作目标,做好项目实地调研考察,研究提出项目建议库(重点领域、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模板等参见附件1-5)。省级海洋与渔业厅(局)、财政厅(局)择优组织推荐。已在“十二五”期间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的省市,请在做好“十二五”实施方案及既定目标衔接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组织申报工作。
(二)确定示范城市。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在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示范城市名单。重点评估实施方案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优先支持国家重大海洋战略实施区域,以及获批国家级海洋产业园区(基地)的城市。
(三)资金拨付。示范城市确定后,预拨部分奖励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后续资金根据考核情况拨付。通过考核验收的,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后续奖励资金不再拨付,并视情况扣减已拨付奖励资金。
(四)组织实施。示范城市应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方案实施、项目立项、监管、资金分配和验收等工作,对示范工作总体成效负责。实施过程中,重点项目调整的应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备案。
(五)绩效评估。省级海洋与渔业厅(局)、财政厅(局)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申报示范城市时按照有关要求,结合附件2中实施目标明确绩效目标,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随申报文件一并报送;预算执行中,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确保示范工作取得成效;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
(六)考核检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示范城市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在示范期满组织考核验收。对于未通过考核的城市,取消示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五、2016年具体要求
(一)省级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择优推荐1-2个申报城市作为备选示范城市(计划单列市由省统一申报,但不占省内名额),直辖市单独申报。2016年9月19日前,将推荐的申报城市实施方案等材料报送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含电子版,各分送4份)。
(二)示范城市确定后,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签订承诺书(参见附件6),并将上述材料在示范城市公示后30天内报省级海洋与渔业厅(局)、财政厅(局)审核确认,经省级海洋与渔业厅(局)、财政厅(局)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备案。
(联系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刁诚诚 010-68552878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 王 源010-68048853)
附件:1.“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重点领域
2.“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3-1.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建议书
3-2.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产业链协同创新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议书
4-1.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产业孵化聚集创新项目建议书
4-1.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产业孵化聚集创新类子项目建议书
4-1.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产业孵化聚集创新类公共服务平台子项目建议书
5-1.XX市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汇总表
5-2.XX市产业孵化聚集创新类项目汇总表
6.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承诺书模板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