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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 发文日期:2014-01-01     分享到:

宁波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甬高科〔2014〕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确保基金发挥实效,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的决定》(甬党发〔2013〕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由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设立(5年累计投入10亿元,其中市财政5年内每年出资1亿元、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每年相应配套1亿元),主要用于支持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内新材料领域研发机构引进、创业孵化、人才集聚、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引进、科技金融等工作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新管局是专项基金的统筹管理部门,财政局是专项基金的监管部门。新管局负责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负责编报专项基金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制定专项基金的使用计划,负责办理专项基金的审核、报批,负责与市直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报备工作;财政局负责将专项基金列入新管局预算,并检查、监督、评估其使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基金下列研发机构引进、创业孵化、人才集聚、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引进、科技金融六个分项,分别由新管局、创新创业中心、人社局、科技局、招商局、经发局六个部门(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和本办法所明确基金支持范围出台实施细则具体安排使用。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高端,侧重引进。立足在全球范围内吸引新材料领域高端创新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整合创新资源,重点引进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端人才和创新项目,搭建创新平台,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


(二)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重点围绕新材料产业细分领域和创新链关键环节,集中资金,综合扶持,促进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导产业链协同创新,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三)注重效益,引导示范。通过专项基金的扶持,促进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快速集聚和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形成明显示范带动效应,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最大效益。


第二章   专项基金支持对象


第六条  鼓励有落户新材料科技城意向的新材料领域高端人才、机构和项目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在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内注册登记,符合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导向,主要生产运营场所在核心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核算相对独立的新材料领域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研发机构引进


(一)鼓励新材料领域创新型龙头企业在科技城核心区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协议入驻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的企业研发机构, 5年内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500-5000平方米研发办公用房,并给予全额或部分房租补助,年房租补助金额最高可达150万元。需要购买科技城核心区内研发办公用房的,优先以优惠价格提供。对5年内建设(或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研发试验设备投入总额计划在1000万元(含)以内(其中研发试验设备投入额需不低于总额的30%)的企业研发机构,正式入驻后5年内按每年最高可给予实际投入额的50%计算补助额;对5年内建设(或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研发试验设备投入总额计划达到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其中研发试验设备投入额需不低于总额的30%)的企业研发机构,正式入驻后5年内按每年最高可给予实际投入额的40%计算补助额。


(二)鼓励国家级科研院所、“211工程”大学、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央企及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设立新材料研究机构。对协议入驻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的研究院所,5年内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500-8000平方米研发办公用房,并给予全额或部分房租补助,年房租补助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需要购买科技城核心区内研发办公用房的,优先以优惠价格提供。对5年内建设(或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研发试验设备投入总额计划在1亿元(含)以内(其中研发试验设备投入额需不低于总额的30%)的新材料产业研究机构,正式入驻后5年内每年最高可给予实际投入额的40%计算补助额。


(三)积极争取市政府对新材料研发机构引进的支持,对市政府主导引进并入驻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共建研究院所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7号)相关政策,按市本级财政补助额度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自建或联合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协议入驻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5年内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300-3000平方米平台运营用房,并给予全额或部分房租补助,年房租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需要购买科技城核心区内平台运营用房的,优先以优惠价格提供。对5年内建设(或购置)平台运营用房和平台设备投入总额计划在1亿元(含)以内(其中平台设备投入额需不低于总额的30%)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正式入驻后5年内按每年最高可给予实际投入额的50%补助额。


(五)对5年内建设(或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研发试验设备投入总额计划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研发试验设备投入额需不低于总额的30%),或支撑和引领全市新材料产业发展的研发机构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国内外高端人才团队发起设立的研发机构等,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六)鼓励各类机构或个人积极推荐引进研发机构到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落户,对研发机构成功引入并入驻办公的,给予推荐机构或个人引荐奖励,奖励金额按照最高不超过研发机构实际投入金额的5‰计算,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各部门、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享受奖励。


(七)鼓励新材料科技城内创新资源开放合作共享,给予相应的专项基金资助。建立健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合理运行机制,加大有政府资金投入购置的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测试平台等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力度。


第八条  创业孵化


(一)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在新材料科技城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和加速器。在新材料科技城规划建设运营科技孵化器和加速器,限定租售对象和租售价格,明确租售面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可按工业用地性质及价格标准供应土地,允许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并分割转让。


(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厂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和加速器。新建的孵化器和加速器,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与一次性补助(包括公共服务场地),最高补助100万元;改扩建的孵化器和加速器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三)设立首期5000万元的“种子基金”,对新材料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长性好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经评审后给予每家企业20-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人才集聚


(一)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创新创业,其项目符合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发展导向的,经专家评审,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资助。特殊人才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加大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办公(生产)用房的支持力度。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根据实际需求,提供最多不超过1500平方米(含)的办公(生产)用房,补贴3年租金。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或创新团队。对推荐高端人才或项目落户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的个人、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根据引进人才层次情况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


(四)在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新引进的大学或科研机构经上一级学校(学院)授权建立教学点,在本地培养新材料领域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博士)或工程硕士,毕业后在新材料科技城工作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十条  成果转化


(一)鼓励科技成果在科技城转化和产业化。对符合市相关政策并在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转化的科技成果,按市本级财政补助额度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二)对成果来源于宁波市内高校、科研机构自主研发,在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内转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专项基金给予成果供给方5%、成果需求方10%的经费补助,最高额度可达1000万元。


(三)对成果来源于宁波市外高校、科研机构自主研发,在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内转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专项基金给予转化单位10%经费补助,最高额度可达1000万元。


(四)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内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年最高奖励金额可达50万元。


(五)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前景良好的新材料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评审后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资助。鼓励企业承担新材料领域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配套资金资助。对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并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产业项目引进


(一)鼓励新材料领域拥有世界级创新研发团队及技术,具有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及成长性良好的工业项目落户新材料科技城。新材料科技城在租房、设备投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二)新引进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租用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内1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给予该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租金费用40%的房租补贴,单位租金不超过新材料科技城租赁市场价格,补贴期限为两年(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可给予150万元。


(三)新材料领域新引进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补助期限二年(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补助)。


(四)新材料领域新引进的项目,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或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且设备投资达到每亩200万元以上的,经双方协商可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个别技术领先、引领性强、成长性好的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五)为新材料科技城引进新材料领域高端项目的国内外所有机构和自然人,其引进的项目年实缴税金达到500万元(含)的,根据其引进的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部门、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享受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


(一)设立规模为3亿元的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引导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新材料领域的创新型初创企业。


(二)成立新材料科技城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新材料科技城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设立5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形成的净损失,最高可给予2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金额最高可达到200万元。鼓励商业银行在新材料科技城内设立科技支行,对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内新设立的科技支行,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进入“新三板”挂牌程序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拟境内上市的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135号)分阶段同步给予1:2的配套奖励,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四章   基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各分项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商财政局、新管局研究出台各分项基金实施细则,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详细的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创新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专项基金各分项管理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专项基金各分项管理部门(单位)初审后报新管局,由新管局分类汇总。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经新管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由新管局商财政局提出专项基金使用安排建议,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新管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基金拨付文件。专项基金各分项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办理该分项的基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新管局每年向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上报基金使用导向并及时报备专项基金总体使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各分项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如因故终止,应及时将情况报新管局、财政局,由新管局、财政局视情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新管局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要会同基金各分项管理部门对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基金各分项管理部门(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现行政策中有关研发机构引进、创业孵化、人才集聚、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引进、科技金融政策的新材料领域创新主体,可按有关规定向专项基金各分项管理部门(单位)申请使用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其他政策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政策条件,又符合市有关要求区财政配套条件,专项基金视同区财政资金的配套。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专项基金补助办法按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材料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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