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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文单位:长沙高新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2010-02-26     分享到: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长沙创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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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长高新管发〔2010〕48号 为进一步加快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高新区”)新材料产业结构升级,培育壮大新材料产业集群,充分发挥其特色和优势,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财政扶持 (一)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加大对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财政投入,由长沙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设立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对新材料产业重点领域市场前景好、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并经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审批认可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二)新材料产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由长沙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设立新材料产业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新材料产业相关创新项目和平台的创新基金配套、贴息、补助和奖励,并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申报和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资金支持 二、税收扶持 (三)税费优惠支持。 对新材料生产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可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新材料产业集群内企业优先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享受15%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相关企业行政收费能免的则免,不能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对新材料产业集群内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三、产业化支持 (四)新材料项目产业化支持。鼓励企业进入新材料产业基地和专业园区发展,对于符合长沙高新区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产业项目,其基本建设的各项工程报建费总和按42元/平方米收取。 (五)龙头企业重点性支持。积极培育和引进新材料产业关联性大、带动性强的大企业集团,发挥其辐射、示范、信息扩散和销售网络的产业龙头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聚,推动龙头企业建立产品标准、质量检测、财务结算机构,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龙头企业不断将特定的生产工艺分离出来,形成一批专业化配套企业,帮助协作配套企业做好与龙头企业相衔接的质量、标准、管理等工作,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进入龙头企业的供应网络,建立最终产品与原料供应企业的战略联盟,努力提高龙头企业的本地配套率。鼓励龙头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对其上下游配套企业进行重组、改造。发挥龙头企业的集聚带动效应,逐步衍生或吸引更多相关企业集聚。经管委会认可的新材料龙头企业采购园区内其它企业(即该企业不是龙头企业的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同一集团内的企业等关联企业)产品的,采购额按每年比上年度新增部分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创新支持 (六)创新企业支持。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的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分别给予相应的扶持鼓励政策,特别对促进园区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的重大技术突破给予重奖。 (七)创新平台支持。加快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鼓励和吸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区内新材料企业通过课题研究、知识转移与培训计划、参与政府资助的共同研究计划、建立研发联盟和研发中心等方式开展合作;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进入园区创办、领办新材料科技企业,建立产学研基地。园区内新材料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产学研攻关等科技合作项目,经管委会认定立项,对该产学研项目贷款给予适当的贴息支持。经管委会认定,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承担国家重大计划并落户园区的新材料产学研一体化攻关项目,给予项目贷款适当的贴息支持。 加快科技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经管委会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年纳税额长沙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孵化器;对经管委会认定的孵化企业,按其上缴税收中长沙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孵化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非在孵企业,按其年纳税额长沙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0%奖励给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非在孵企业,管委会视具体情况,对孵化器给予适当奖励;孵化企业在孵化期间成功上市,并在长沙高新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其原孵化该企业的孵化器可获长沙高新区财政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加速器,给予其在项目立项、土地供给、资金资助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企业入驻加速器,根据入驻加速器的企业税收情况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加速器培育上市企业,根据上市企业的数量给予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适当奖励。 加快创新技术平台建设。鼓励新材料企业自建与共建技术平台,对在麓谷园区内新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新材料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对新获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新材料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晋级补差。经管委会认定的新材料公共平台,给予不超过该平台年度投入经费20%的资金支持,同一平台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加快新材料产业技术联盟建设。鼓励产业技术联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推广、应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定和推广技术标准,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设计并实施行业整体解决方案,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吸引创业资本投资,建立产业技术信息和标准信息交流平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对产业技术联盟的主持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 (八)创新人才支持。 对在长沙高新区年入库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新材料企业,按实际入库税额的2‰奖励给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高层管理成员和经董事长、总经理认定的特殊贡献人员,比上年新增部分按4‰奖励给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高层管理成员和经董事长、总经理认定的特殊贡献人员,对单个企业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有突出贡献的新材料领域创新专家(新荣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其科技成果在长沙高新区麓谷园区实施产业化并实现投产),在项目投产年度一次性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对达到条件的新材料领域优秀企业家(所负责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对新材料领域优秀科技人才(所主持研发攻关的产品获长沙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奖项或列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且产业化产品实际新增年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0.5万元的奖励。 对新材料领域科技领军人才(指拥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家领先,或国家某一学科、某一科技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带动该产业的发展)利用其发明专利在麓谷园区创办项目并控股,或科技领军人才拥有不低于30%股份并在该项目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技术项目,经管委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对进入留学生创业园孵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新材料领域留学人员,前三年享受规定面积房租减免优惠政策。根据项目发展需要,经管委会认可后,可享受贷款贴息,帮助其争取创业项目资金,并帮助解决优秀人才回国(来华)工作的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凡入驻区内市级创业基地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按照《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长发[2009]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对在长沙高新区投资并纳税的新材料领域企业投资者或董事长,在麓谷园区首次购买第一套房的,其购房前三年度或后三年度个人所得税长沙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80%奖励给本人,奖励额不超过房价;企业年入库税额每增加100万元,增加一个购房指标,购房指标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认定落实到人。单个企业购房指标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个。经管委会认定的获得年度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专家、优秀企业家、优秀科技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奖励,不占用企业购房指标。 五、金融支持 (九)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支持。管委会设立的5000万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向新材料产业倾斜,重点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民营资本等各类资本来区投资创办新材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经管委会认定,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用于长沙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按其投资额给予1‰-3‰奖励 (十)金融信贷支持。提高对新材料生产企业授信额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新材料生产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经管委会认定,对通过融资平台获得贷款的新材料受贷企业给予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额(不包括罚息等非正常支出)的40%的贷款贴息,但同一企业获得的各级政府支持的总贴息额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额的100%。对统贷统还机构进行奖励,属统贷统还的,按实际发放贷款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当其仅承担推荐及服务职能,按银行直接贷款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担保机构的奖励,按其在融资平台内运作的实际担保贷款2‰的比例给予奖励(为统贷统还项目担保的,不予奖励)。对投资机构的奖励,按不超过其对麓谷园区内初创型企业风险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他范围的投资项目,不予奖励)。 (十一)上市融资支持。对经管委会认定新完成股份改制的新材料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及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完成尽职调查的新材料企业一次性80万元资助;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新材料企业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企业尽职调查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支持。 六、知识产权激励 (十二)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组织开展新材料企业知识产权联盟保护行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创造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成长和保护的环境,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十三)知识产权奖励支持。新材料企业当年新获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新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获湖南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新获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于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于担任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于担任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积极推荐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进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 七、国际合作支持 (十四)出境参展活动支持。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别对新材料企业场租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补贴比例为30%-70%,重点展(博)览会补贴比例最高可达100%,并酌情对企业机票、差旅费适当给予补贴,但单次会展对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项活动的各种补贴之和不超过该活动的实际费用。 (十五)境外贸易支持。支持新材料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共贸易服务平台。对经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公共贸易服务平台在境外注册,办公室、仓库的租金等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经管委会认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企业,境外资源开发和境外高新技术合作项目给予20-100万元支持。 八、其他说明 (十六)本意见中凡涉及由长沙高新区财政给予直接支持和奖励的企业,均指长沙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新材料企业。 (十七)本意见所确定的各类奖励,遵循“企业申报、公开遴选、管委会审核”的程序,其评比标准和程序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十八)本意见中,涉及到国家、省、市、高新区相关政策的奖励,如遇调整及修改,则以调整修改后的规定为准。本政策意见与国家、省、市、高新区相关政策有重复的,根据具体相关规定另外明确。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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