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2016-07-1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6〕1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为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产业,是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节能环保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立省”的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节能环保重点工程建设为依托,强化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机制,培育规范市场,着力加强技术创新,大力提高技术装备、产品、服务水平,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为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创新引领,服务提升。加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更加注重协同创新,鼓励企业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扶持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建设,促进产业升级。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综合环境服务等市场化新型节能环保服务业态。
需求牵引,工程带动。围绕低碳试点省和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营造绿色消费政策环境,加快实施节能产品应用和设施改造、循环经济、环境保护重点应用(示范)工程,拉动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政策激励,制度保障。梳理和整合价格、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改革项目投资管理体制,规范产业准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节能环保产业,拉动节能环保产业市场的有效需求。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用改革的办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针对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制约,有效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调控作用。
(三)主要目标。
产业规模和技术推广显著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集成、转化能力大幅提高,能源高效和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应用取得重点突破。装备和产品的质量、性能显著改善。到2020年,力争实现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长15%左右,节能环保装备技术应用水平大幅度提升,节能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城镇污水、垃圾设施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规范化, 市场化新业态、新机制初步形成,产业带动作用充分发挥。
二、围绕重点领域,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一)加快节能环保技术应用,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增效。
1、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支持海马汽车加快研发和示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汽油直喷、涡轮增压等先进发动机节能技术。依托海口国家高新区,推动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制造,完善零部件配套体系,加快建设充电桩(站),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发展现代服务业,建成集生产、销售、服务和体验于一体的现代化汽车产业城,以市场应用促进汽车制造转型升级。
2、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制定我省关于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大力推广装配式钢(轻钢)结构、装配式钢-混凝土结构等钢结构体系的应用 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化设计、施工、监理等的骨干企业 鼓励设计、研发、施工和构配件生产等相关企业优势互补,形成综合性产业集团或联盟。开展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重点发展适用高效节能、光伏一体化建筑用玻璃幕墙等新型墙体材料、防水密封材料、保温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项目,形成以骨干企业为支撑,“专、精、特、新”的绿色建材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建材向规模化、多样化发展。
3、太阳能热利用。支持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带动配套产业发展。依托海口综合保税区和老城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薄膜电池及组件生产、太阳能热水器零部件及整机组装等,建立完善的太阳能产业示范及技术转让(孵化)机制和完整的产业链体系,打造光伏产业集群。
4、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推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加快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二)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高资源利用率。
1、矿产资源循环利用。加强中低品位铁矿、金矿等复杂共伴生黑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高效采选,鼓励废金属资源再生利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
2、深化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鼓励产业凝聚,培育龙头企业。以生态工业园和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为重点推进生态工业发展,开发利用产业废物生产新型建材等大型化、精细化、成套化技术设备加大废旧电池、荧光灯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建设,加大粉煤灰、脱硫石膏、尾矿(特别是黄金尾矿)、造纸绿泥等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力度,实现我省工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开发生活垃圾和厨余垃圾生物处理技术和成套设备,建设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密闭化、专业化收集运输体系,推广微生物厌氧发酵技术,低能耗高效灭菌技术。鼓励使用废油生产生物柴油、化工制品,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高效有机肥产品。推广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支持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进林业剩余物、蔗渣等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加快发展农村沼气规模化应用。
3、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沼气集中供气、生物质燃料等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与示范力度,依托东方工业园区,利用海南丰富的热带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资源,研究开发生物柴油、燃料乙醇、生物饲料等高新技术生物化工新能源、新产品等。
4、水资源节约与利用。积极推进高通量超、纳滤膜材料的规模化制备技术在水质深度净化、废水处理、海水直接利用、含氟/砷/重金属水处理方面的应用,推进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资源化利用,扩大再生水的应用,因地制宜示范推广海水淡化技术。
(三)推广应用环保技术装备,治理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
1、污水、垃圾处理。大力扶持可降解塑料研发生产,鼓励扩大可降解塑料制品在农业生产及生活消费中的使用。积极引进生产城市中、小型垃圾收集、(分类)压缩中转系列装备国产化项目,积极开发生产适合我省中小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集中式和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推进污水处理厂高效节能升级改造,示范推广大型焚烧发电及烟气净化系统、大型填埋场沼气回收及发电技术和装备和生活垃圾预处理技术装备,实现集聚发展。
2、环境污染治理。继续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实施污水深度处理,提高污水处理标准,推广中水回用技术,实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全面达标,提高城乡垃圾收运能力,加快建设城市污泥处置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满足垃圾无害化处理达标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生活污水、养殖废水、垃圾专项治理,全省90%以上村庄生活垃圾、50%以上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
三、发挥政府带动作用,实施节能环保重点工程
(一)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采取股权投资、补助、奖励等方式,全面推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流通零售领域节能灯节能重点工程,提高传统行业的工程技术节能能力,加快节能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加强海马、康迪等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拓展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链,切实解决电动汽车面临的充电贵、设施少、维修难等问题。深入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扶持政策,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大力提升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应用比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海口市政府负责,排第一位者为牵头负责部门,其他部门按照职责配合,下同)
(二)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鼓励我省工业园区进行循环化、清洁化改造,列入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和省级清洁化改造的园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扶持。在抓好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改造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洋浦工业园区、东方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建设废物交换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水分类利用和循环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基础实施,实现园区内项目、企业、产业有效组合和循环链接,提高主要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基本实现“零排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负责)
(三)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HT3F〗实施“光伏屋顶”计划,推进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鼓励公共机构建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扩大实施太阳能光伏发电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积极支持综合利用废弃矿区、水库库区、荒坡地及“一地两用”发电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四)绿色照明示范工程。重点开展公共机构绿色照明示范试点工程、交通运输领域绿色照明示范试点工程、三沙市绿色照明工程,推广配光合理、反射效率高、耐久性好的反射式灯具和智能控制装置,实现办公区高效光源使用率100%,LED灯半导体光源使用率1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五)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培育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节能建筑材料,提供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效率,发展节能墙体与节能设备集成一体的标准化住宅产品,推行低碳建筑模式,开展窗系统、空调系统、屋面和公共建筑节能技术应用工作,实施建筑节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六)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坚持生态立省,强化全民生态自觉,实施绿化宝岛工程、城市内河(湖)治理工程、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工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程、湿地修复和保护工程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程等生态保护工程,谋划建设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西沙海洋国家公园、红树林湿地国家公园、野生稻国家公园、南丽湖湿地国家公园等,造林绿化面积40万亩以上 强化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等各大河流流域和松涛水库、红岭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库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全面消除64条(个)城镇内河(湖)劣ⅴ类水体 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建立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 加强海域、海岛、海岸线生态环境整治修复,推进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外来物种入侵,努力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省生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加快重点江河、水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绿色环保、节水节能型城镇给排水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鼓励小城镇因地制宜采用湿地建设生态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体系,统筹规划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扩建海口、三亚、琼海及新建儋州、东方、万宁、屯昌等垃圾焚烧发电厂,加强城镇垃圾中转站建设。到2020年,城镇新(改、扩)建污水厂120座,新建配套管网1919公里,实现设市城市和县城镇、建制镇、产业园区污水全部截流,新增污水处理规模1174万立方米/天,再生水利用规模约2415万立方米/天,污泥处理能力约4171吨/天。(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有关市县政府负责)
(八)海水淡化工程。加快实施海水淡化示范工程或建立示范区,发展和使用适宜岛屿分散特点、灵活实用的海水淡化装置,努力建设集研发、孵化、生产、集成、检验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海水淡化产业基地,通过产业化示范,提高海水淡化总体水平。在南海部分岛礁,合理布局海水淡化工程,满足过往船只及岛上居民生活需要。(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三沙市政府负责)
(九)加快推进蓄能型集中供冷项目建设。以示范工程为抓手,大力推进蓄能型集中供冷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在条件合适区域逐步协调推进蓄能型集中供冷工程 同时通过财政、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促进并实现蓄能型集中供冷规模化应用,到2020年年底,力争建成一批蓄能型集中供冷工程,使之成为节能减排和电网“削峰填谷”的重要手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推广节能环保产品,引导市场消费
(一)扩大节能环保产品及再生产品消费。推进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完善实施能效标志、环境标志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照明、高效电机等产品。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推动粉煤灰、煤矸石、建筑垃圾、秸杆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扩大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范围,积极在全省有条件的市县新增或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加气站等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按国家要求,落实新增和更换公交车新能源汽车的比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加强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的政策要求,对年度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行优先采购,提高政府采购产品的能效水平和环保标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推进交通运输低碳发展,落实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在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普通公务用车优先采购经济型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择优选用纯电动汽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三)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按规定落实财政奖励、税收优惠和会计制度,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环保综合服务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再制造专业化服务公司发展壮大,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各类污染物排放企业依托专业化服务公司开展能源审计、节能医生诊断、清洁生产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四)倡导节能环保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在循环经济等领域争创低碳生活教育示范基地,面向中小学生、社会公众定期免费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负责)
五、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节能环保产业市场竞争力
(一)加快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优先支持企业牵头承担节能环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节能环保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推进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发展一批由创新示范企业主导、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推进污水处理技术、污泥处理技术、废旧金属回收加工技术、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等重点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保厅负责)
(二)鼓励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专项等资金,在能源高效和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二氧化碳热泵、污泥处理、低品位余热利用、供热锅炉模块化等关键技术和装备领域,努力形成一批具有我省特色和优势的节能环保核心技术。(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重大节能环保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省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省节能专项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加大各类专项资金对中小型节能环保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产品技术申请列入国家节能惠民工程推广目录、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加快人才引进培养和促进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节能环保领军人才来琼创业。鼓励省内高等院校设置节能环保类专业,加强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引导相关职业院校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加强与国内外优势企业对接,推进节能环保产业招商,积极承接国家先进节能环保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落户我省,鼓励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参与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
六、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一)积极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若当年不足抵免,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产品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销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 号)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二)加大财政投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我省环境治理水平。积极组织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节能财政奖励要求的示范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加大省级财政对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污染治理重点工程以及节能环保产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按照《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可再生能力利用,鼓励节能环保产业技术进步好成果转化,引导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淘汰落后产能及节能示范项目、技术与产品的推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拓展投融资渠道。对节能环保产业新产品开发、购买或受让可产业化成果及国际非专利技术、企业兼并重组、国内外大型企业等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对节能环保产业予以信贷支持。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元化的环保产业投融资机制。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污染水体治理等生活空间内污染物控制,改变以政府单一投资为主,通过政府采购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特许经营和委托运营的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鼓励企业采用“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新型污染控制模式,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
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再融资和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优先支持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加快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步伐。(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加强产业对外交流合作。将节能环保产业作为我省对外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采取与国内外龙头企业合资、境外上市融资、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国内外的资本,技术、管理和人才等资源,提升我省节能环保产业水平,提高产业竞争力。建设节能环保服务产业信息平台、完善信息采集、反馈、发布系统,宣传先进技术和经验,及时发布省实施节能工程项目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不同规模、不同专题、不同形式的推介会、对接会、交流会,切实为企业信息需求提供强大的支持,引导节能产业围绕市场需求加快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负责)
(五)加强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和资源国情教育,把节能环保、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宣传先进事例,曝光反面典型,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六)加强组织协调。各市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开展工作。省统计部门要建立节能环保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节能环保产业的统计监测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和市县政府,加强对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意见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