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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加强我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水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
第三条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是指以维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优化水能资源配置,科学利用水能资源为目标开展的水电生态修复综合治理。
第四条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以流域或乡镇片区为单元,分片分区开展。水电站数量少且较为分散的县,可以以县为单元开展建设。
第六条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内容包括:
(一)改善和调节水电站下游河道生态流量。通过改造(增设)放水设施、增设生态小机组、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等措施,提高和保证水电站下游及厂坝间河道生态流量。
(二)脱水段环境修复。在水电站厂坝、梯级水电站之间脱水、减水河段修筑生态治理堰坝,建设亲水性堤岸、植物护坡等,保障脱水段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改善河道水景观。
(三)水电站与周边环境协调。通过农村水电站内外部环境整治、绿化、清淤疏浚、上下游漂浮物清理等措施,提高水电站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程度。
(四)水电站提升改造。对运行年限长,设备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突出的水电站,加大更新改造力度,保障安全运行。对梯级电站,安装联合调度设备,优化水能资源利用效率。改造、增设供水、灌溉设施设备,提升水电站在防洪、供水、灌溉方面的潜力。
(五)水电站标准化建设。通过规范管理责任、安全评估、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督检查、隐患治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考核验收等环节,实现水电站标准化管理。
(六)水电站有序退出。按照流域规划要求,对环境影响明显、安全隐患突出,无法通过改造等手段解决的水电站,采取政府回购或逐步淘汰拆除方式,使水电站有序退出。
第七条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实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地方财政配套、业主自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按照《浙江省水利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示范区建设。负责制定全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总体实施计划,以及市、县(市、区)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年度考核工作。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实施计划,指导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评价及工程验收等工作。市本级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业主负责生态水电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或工程初步设计编报工作,承担项目具体实施任务。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实施计划,应明确生态水电示范区总体布局、建设内容、分年度计划、工程投资、资金筹措、实施效果等内容,并做好与地方水利发展规划衔接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实施计划,分解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提前一年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并督促和指导项目业主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将申报下一年度省级水利资金补助的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任务和实施方案(或项目初设)批复文件报省水利厅、财政厅。
第十二条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或项目初设)是省级切块资金分配、项目考核、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可与中央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河道治理、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相结合。
第十四条    未明确生态流量或原确定生态流量不能满足下游河道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量的水电站,应做好水资源论证工作,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生态流量。
第十五条    涉及增设生态机组的项目,原则上要按照农村水电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水电站下游脱水段需建设生态治理堰坝的,应做到微型化、仿自然、经济合理,符合防洪等要求。
第十七条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投资小、技术要求不高的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可参照小微水利工程管理要求,简化招投标等程序。
第十九条    单个示范区建设项目实行监理有难度的,可与水电站改造、当地河道整治项目打捆统一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验收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执行。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在保障工程质量前提下可适当简化程序,重点把握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水利厅将视各地建设情况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各地水利部门要全面加强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责任,按质按量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做好工程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报送建设统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参建各方和管理单位应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重要档案资料应做好备份,验收后及时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31日起施行,遇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等政策调整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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