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6-03-31
粤发改能新〔2016〕189号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市发展改革局,广东电网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16年风电发展工作,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革命,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84号)的要求,我委编制了2016年广东省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国家下达2016年我省风电开发建设规模为150万千瓦,我委在综合各市上报的拟开发建设风电项目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各项目风能资源和开发建设条件(满足一年测风和用地、环保等基本要求),提出了28个项目列入我省2016年风电开发建设方案,总装机容量151.01万千瓦(详见附件1)。
二、各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业主抓紧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按程序上报我委核准建设。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要在2016年内完成核准工作,严禁发生企业获取资源后倒卖批文等行为。项目完成情况将作为安排2017年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三、“十二五”时期已经安排的风电项目核准计划,2016年3月17日前仍未完成项目核准工作的,一律予以废止。经协调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核准。
四、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开发建设方案内风电项目的申报核准和建设工作,抓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环境保护,按计划完成风电建设任务。对已列入开发建设方案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未能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
五、广东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做好列入开发建设方案风电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根据开发建设方案中项目核准时间和投产时间,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风电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
附件:1.2016年广东省风电开发建设方案;
附件:2.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