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6-01-20
宁发改能源(发展)〔2016〕25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近年来,随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部分市、县(区)政府为招商引资,在未深入了解国家关于分布式光伏电站有关政策以及尚未取得国家光伏年度开发指标的情况下,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进行超规模备案,出现了将整装地面光伏电站予以拆分备案的现象,造成了光伏项目建成后无法并网,也无法申请国家可再生附加补贴资金的被动局面。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的相关规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属于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须纳入国家能源局下达给我区的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中,方可享受国家补贴。在国家能源局尚未明确下达我区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且我委未将相关指标分配给市、县(区)之前,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暂停对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并及时通知相关光伏企业停建或缓建,以避免企业形成更大经济损失。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2015年-2020年光伏园区规划批复的通知》(宁政发函〔2015〕220号)的要求,“各市、县(区)要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执行光伏园区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不得另行制定光伏招商引资政策”。我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园区化”的原则,在落实配套产业的前提下,将国家下达的光伏年度开发计划集中用于光伏园区项目的建设。对于市、县(区)自行制定招商引资政策予以备案的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或将整装地面光伏电站予以拆分备案的项目,将难以纳入国家光伏年度开发计划内。
三、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有关精神,对于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由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予以备案。
四、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对已备案的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进行梳理,并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