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6-06-22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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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支持促进我省云计算产业发展,规范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科学合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22日   安徽省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和< 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促进我省云计算产业发展,规范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科学合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徽省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及相关新业态的培育,云计算数据收集、处理、分析等产品研发设计、应用开发及解决方案、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云计算大数据产业集聚及市场化推进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安排使用。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实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类项目,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准予继续支持的,须注明核准理由。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具体用于支持:  (一)培育市场主体,引进龙头企业,布局产业基地和区域研发中心;培育本土企业,支持有较强实力、有较大潜力的本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加快发展。  (二)创新发展模式,支持企业面向金融、交通、医疗、电商、教育、工业、旅游等重点领域提供具有行业特点的云计算大数据服务,探索开展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新模式的应用创新,构建云服务生态链。  (三)增强创新服务能力,促进云计算产品安全技术、核心硬件、云集成等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四)云计算大数据产业中心基地平台建设。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购买服务和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一)对采取银行贷款实施的云计算大数据产业研发项目,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落实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研究确定。 (二)对行业发展提供创新和公共服务的云计算大数据产业中心平台等重大载体项目建设,根据其实际投资额大小,一次性补助50-200万元。 (三)对首次进入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的我省企业、安徽省软件企业20强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其他云计算大数据产业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项目补助,补助额度50-1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评审和拨付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须纳入全省云计算大数据统计范畴。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安徽省境内注册,成立一周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以云计算大数据业务及相关业态和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高增长性,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 (三)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发明专利、著作权、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 (四)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上报企业年度统计报表 (五)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申请专项资金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七)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当年没有享受过国家及省有关项目资金支持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截至项目申报日上一月度的会计报表 (九)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需出具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编制资金申请文件,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项目申报需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网上申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承诺书由企业扫描上报,原件由企业所在市和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附件1、2由省经信委在当年组织项目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由省经信委组织开展。凡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省经信委。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按照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对各地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和项目筛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并通过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信委拟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额度,报省政府同意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依据公示情况,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行文商请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省经信委资金拨付申请,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县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资金项目申报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并督促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资金绩效负责。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遵循“投资要有效益、产品要有市场、企业要有利润、员工要有收入、政府要有税收”的原则,省经信委根据《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绩〔2014〕1519号)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原则、组织实施、评价标准、评价内容、评价方法、指标体系等内容。 第二十条  省经信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各市(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指导和督促项目申报单位配合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以后年度和其他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以及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并将总结自查报告报送省经信委。 第二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部收回省财政。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