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修订《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建一〔2015〕229号
 
各市财政局、经信委:
为规范和加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的用于推进全省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择优扶持、科学监管”的原则,并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指标下达,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和资金的安排、管理和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资金支持范围:符合国家信息化发展政策和纳入本省信息化发展重点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信息化建设推进项目。主要包括支持宽带网络基础和公共无线宽带、三网融合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项目;支持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行业管理应用服务、智能制造、智慧社区、智慧园区等智慧城市建设和促进信息消费等领域的社会信息化项目;支持覆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行业发展等领域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项目。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升级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支持产业链、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和产业联盟建设,重点培育创新能力强、特色突出、集聚发展的信息技术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支持园区公共平台建设,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维。
(三)信息安全保障项目。支持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项目,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安全检查、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和信息安全技术及产品应用等。
(四)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项目。支持具有前瞻性的信息化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的课题研究、信息化监测评估和分析、信息化宣传培训、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网络与信息安全及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的政策规划研究、行业标准制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搭建、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公共服务购买、专项人才培训等。
(五)符合国家和省重点政策导向的信息化典型试点示范和推广项目。
原则上,属于竞争性单个企业、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
第七条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对信息安全保障项目采用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对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等的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八条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符合当前行业和社会信息化发展需求的项目)
(二)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的项目如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设施、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及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的项目,可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三)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第九条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程序:省经信委根据信息化发展重点集合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项目单位,均可按照程序申报。
所有项目均按项目级次向同级经信委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经信委。省级项目单位和中央驻晋有关部门、企业项目可以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
省经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统筹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重大项目需提供审批、核准或备案资料;
(三)企业需提供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四)企业需提供工商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报指南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对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下评一年”方式安排分配管理项目和资金。对评审确定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经信委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经信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省经信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机构验收,属于设区的市、县项目由省经信委委托设区的市、县经信委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经信委应当加强对信息化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用途或者扩大其使用范围。确需变更信息化资金用途的,要按照申报程序重新报批,确保信息化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具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行为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限为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一〔2012〕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