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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5-05-25     分享到:

索 引 号:043000-10-2015-006892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01

名 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财规〔2015〕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5-07-01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5月25日

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产品推广应用、产业集聚发展等方面,推动产业提升发展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资金。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5亿元作为专项资金,包括市财政新增安排的资金,以及现有市科技研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资金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支持资金,具体预算按照实际扶持项目需要,报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模式。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科技创新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提请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并督促绩效目标的落实。

(二)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相关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

(三)对专项资金拟安排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与市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四)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组织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专项资金相关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开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受理、审查、评审和公示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拟安排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三)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管及工作考核;建立项目档案,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完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相关财政资金。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对财政扶持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制定项目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自有资金;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四)接受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调研、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聚焦技术创新、市场应用、环境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作用,引导和带动企业和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协同推动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软硬件产品,支持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高性能通用芯片、信息安全软件和芯片、工业控制软件和芯片等关键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增强产品安全性、可靠性。

(二)面向金融、电信、能源、交通、环保、医疗和教育等大型行业的应用软件和解决方案,以及面向网络通信、数字电视、显示和触控驱动、数据存储、传感器等优势应用链的集成电路产品,促进规模化发展。

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对象、支持项目类型不同,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积极掌握核心关键技术。

(一)支持基础研究。对企业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原始创新成果等为目标开展的基础研究项目,按照市科技研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基础研究计划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二)支持技术攻关。对企业围绕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按照市科技研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技术攻关计划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三)支持承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鼓励企业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对企业承接核高基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国家在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布局的相关项目,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科技研发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政策给予配套支持。

(四)支持降低研发风险。对投保高技术保险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企业实际保费支出的50%(产品升级类保险最高8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纳入资助范围的保险为《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规定的6个险种,即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保险。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完善内部研发体系,支持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持续提升创新能力。

(一)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在我市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按照市科技研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相应资助计划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二)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面向行业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取得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资质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平台上一年度新增投资额(仅限于仪器设备、工具软件等固定资产购置,资金来源于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以需求为导向,强化“产品链+应用链”协同,推动产品和服务扩大应用市场。

(一)支持首套产品示范应用。对企业首次开发的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具有良好推广应用价值的自有知识产权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实行常年受理事后资助,按照该产品销售后1年内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示范应用。落实《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围绕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等重点领域,推进其在公共服务与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示范,按照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资金示范应用计划,按照有关规定以贷款贴息或股权投资等方式扶持。

(三)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快速实现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新兴产品、新兴服务的规模化、平台化发展,对其产品和服务产业化项目,按照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资金产业化扶持计划,按照有关规定以贷款贴息或股权投资方式扶持。

第十三条  支持产业园区持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企业入驻原特区外产业园区。

(一)为提高产业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园区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园区信息化管理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按照市互联网产业资金产业园区建设扶持计划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二)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利用原特区外新建或旧改形成的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带动提升原特区外产业形态。对入驻原特区外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的企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给予租金费用的30%、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15元的租金补贴,最长资助3年。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开发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三)申报项目符合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或产业导向政策的要求。

申报单位和项目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前两个年度内申报项目核心知识产权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侵权的。

(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三)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四)申报单位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被依法处罚的,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在部门网站发布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扶持标准、申报期限、申报材料和工作流程等事项。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申请指南要求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业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专项资金计划类别,开展材料审核、专家评审、项目答辩或现场考察、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等工作,形成专项资金拟安排计划。

第十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拟安排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形成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市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在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回复异议人。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属于事后支持项目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至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属事前支持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于1个月内与市业务主管部门通过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或项目批复等方式,落实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进度计划,并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监管银行,由市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监管专户,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按进度计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组织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部门可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取得良好效果。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使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收回全部扶持资金,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专项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安排解决,不得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三)项、第十三条第(一)项按其归口的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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