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2014-11-0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加快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4〕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22号文件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推广应用的总体要求和责任主体
1.总体要求。国家确定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和推广应用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各地不得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以及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规措施,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各地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2.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要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合力推进,切实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做好规划制定、政策落实、综合协调、工作督导以及本部门(系统)推广应用等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抓好重点领域推广应用
3.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为重点,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今后新增或更新车辆都要有一定比重的新能源汽车,并逐年提高比重。青岛、淄博、潍坊、聊城、临沂等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名单的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选择新能源汽车车型,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续驶技术性能好、价格低、维修服务保障到位的车型;新能源公交车应满足《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纯电动出租汽车应满足《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8382-2012)。(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配合)
4.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黄标车报废更新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2014—2016年,青岛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省级和其他市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租赁和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省机关事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5.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的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合)
6.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各级政府要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结合旧城改造、新城规划建设,加快配套建设必要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充换电设施,在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公交枢纽、出租汽车运营站、城市配送中心时,要根据需求配建快速充换电设施;在规划建设城市公交停车场、保养厂、维修厂、出租汽车停车场时,要考虑配建慢速充电设施;在规划新建小区及公共场所时,要同步设计建设充电设施。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合)
7.落实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8.落实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允许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物价局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或调整。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省物价局牵头,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合)
9.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
10.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地方政府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商业场所可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并给予优惠,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也可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地方政府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引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建立完善售后服务体系。落实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鼓励利用基金、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11.鼓励投融资创新。鼓励在公共服务领域试行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试行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及时总结经验,推广科学有效的做法。(山东银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12.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中的应用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五、落实鼓励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
13.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落实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对消费者购买的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由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财政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政策,加快我省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对设区市购置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补贴力度,在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适当给予省财政补贴。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政策,合力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14.改革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落实国家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的政策,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促进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行业加快推广应用。(省财政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15.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53号公告,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车船税减免工作。认真落实汽车消费税政策,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作用。(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16.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并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增加其支持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服务能力。(山东银监局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17.落实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落实国家关于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政策,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18.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按照公安部关于新能源汽车注册和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工作,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完善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管理和通行给予便利。有关地区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行等措施时,对新能源汽车要给予便利。(省公安厅负责)
六、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进步
19.鼓励充电设施关键技术研发。将充电设施关键技术开发纳入省科技创新支持范围,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专项,支持科研院所及企业加强对新型充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发,鼓励开展对关键技术的检测认证方法、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规范以及充电网络监控和运营安全等方面研究工作。支持企业探索发展适应行业特征的充电模式,实现更安全、更方便的充电。(省科技厅负责)
20.加强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省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省汽车电子技术重点实验室)进一步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建成山东省新能源汽车行业技术中心,联合省内整车和零部件骨干企业,对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驱动系统、整车控制和信息系统、充电加注、燃料电池、试验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以及整车集成技术进行攻关,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省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21.抓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建设。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产业技术创新工程,组织企业加快研究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加大研发和检测能力投入,加快突破重大关键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省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22.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监管。督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立运营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发现产品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反映。加强产品质量和一致性监管,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按照国家动力电池准入管理制度要求,抓好我省动力电池生产准入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质监局配合)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23.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机制。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联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节能办建立全省党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推进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联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建立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建立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全省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充电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全省充电设施建设。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联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紧密协作,认真负责,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4.加强各级政府对推广应用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机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切实抓好落实。
25.抓好推广应用工作督促落实。由全省党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机制、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机制、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分头负责,研究建立推广应用相关工作统计调度机制,以实际运营车辆、充电设施建设和便利使用环境为主要统计指标,督导各地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26.做好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组织业内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成本优势。要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给予曝光,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3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