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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发文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5-09-28     分享到: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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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发[2015]45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结合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实际情况,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5年9月28日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小客车推广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在北京完成备案的小型、微型纯电驱动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市财政补助的产品为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五条 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并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员工集体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

第二章 生产企业及新能源小客车条件

第六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生产企业;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三)企业为责任主体,需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

(四)对所售车辆的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北京市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

(五)有事故应急预案,具备必要的安全及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等,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六)履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第七条 新能源小客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

(二)完成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备案。

第三章 充电设施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及本市地方相关标准,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及服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九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组织建设公用充电设施,逐步完善新能源小客车充电设施网络体系。

第四章 补助申领

第十一条 本市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在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由生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市财政补助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本市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

(二)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销售给单位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新能源小客车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小客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及配套服务企业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客车技术进步,并协调相关委办局共同推进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参与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备案;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受理、组织审核;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新能源小客车牌照核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若国家补助政策出现调整,则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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