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2016-01-30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位于全国前列,合肥、芜湖市作为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从全省情况看,仍然存在建设发展不平衡、配套政策不完善、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着眼培育壮大我省电动汽车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将我省打造成为竞争力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地区。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500座,分散式充电桩18万个。
——优先建设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新增公交车充换电站200座、出租车充换电站60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50座。
——积极推进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充电桩配建工作,新增用户专用充电桩15万个。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桩对社会公众开放。
——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新增城市公共充电站70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3万个。
——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形成省内高速服务区城际快充网络,新增城际快充站120座。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指导。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各市要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完善独立占地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做好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
(二)完善标准规范。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提升充电设施领域安徽标准的主导权和话语权。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充电标准统一。开展充电设施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及时制修订相关标准。完善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制定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标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逐步建立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安徽实际的充电设施领域充换电关键技术、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等标准和道路交通标识体系。
(三)明确配建要求。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研究制定老旧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配套改造实施办法、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充电桩车位管理办法等。
(四)加强配套电网。根据住宅小区、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需求,合理提高用电设计标准,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服务,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
(五)推进设施建设。各市要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尽快形成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充电车位分时共享的市场机制。
(六)建设城际网络。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研究制定我省城际快充网络建设运营方案。优先推进合肥经济圈及合肥—芜湖、合肥—安庆、合肥—蚌埠等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全省的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求。
(七)构建服务平台。研究制定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方案,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构建统一信息交换、促进互联互通的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组建工作。
(八)引入社会资本。各市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加快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九)拓宽融资渠道。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研究制定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等办法,适时推出充电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
(十)加大示范推广。各市要结合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要,积极开展“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合肥、芜湖市作为全国示范推广城市,要积极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和配套政策,探索各种先进适用充电技术,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促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十一)加强安全管理。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调度、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全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市要切实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统筹调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简化报建手续。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减少充电基础设施报建报装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四)完善有关政策。构建全面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市场化机制。研究制定我省充电设施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
(五)营造舆论环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充电设施的使用及发展成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间 进度 |
1 |
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
省能源局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 |
2016年3月前出台并实施 |
2 |
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研究制定老旧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配套改造实施办法、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电动汽车充电桩车位管理办法。加快建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体系。根据住宅小区、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需求,合理提高各类建筑物用电设计标准,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
3 |
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充电标准统一。开展充电设施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及时制修订相关标准。完善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制定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标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逐步建立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安徽实际的充电设施领域充换电关键技术、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等标准。 |
省质监局 |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
4 |
各市要结合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要,积极开展“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 |
各市人民 政府 |
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
5 |
合肥、芜湖市作为全国示范推广城市,要积极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要进一步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和配套政策,探索各种先进适用充电技术。 |
合肥、芜湖市人民政府 |
省质监局、省住房乡建设厅 |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
6 |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
省管局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 |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
7 |
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服务,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 |
省电力 公司 |
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
8 |
各市要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完善独立占地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做好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要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尽快形成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充电车位分时共享的市场机制。 |
各市人民 政府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2017年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2020年底前完成 |
9 |
研究制定我省城际快充网络建设运营方案,优先推进合肥经济圈及合肥—芜湖、合肥—安庆、合肥—蚌埠等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全省的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求。 |
省交通 运输厅 |
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控股集团、省电力公司 |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
10 |
研究制定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方案,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构建统一信息交换、促进互联互通的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研究制定组建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方案。 |
省能源局 |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电力公司 |
2016年6月前完成方案制定 |
11 |
各市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加快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
各市人民政府 |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
持续实施 |
12 |
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研究制定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等办法,适时推出充电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 |
省政府金融办 |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投资集团、省担保集团 |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
13 |
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
14 |
依托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调度、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能源局、省有关部门 |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
15 |
各市要切实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统筹调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
各市人民政府 |
—— |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
16 |
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减少充电基础设施报建报装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电力公司 |
2016年6月前出台并向社会发布 |
17 |
研究制定我省充电设施分类目录电价。 |
省物价局 |
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
18 |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充电设施的使用及发展成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
省委宣传部 |
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省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