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2015-07-3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5〕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规范新能源汽车市场秩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
1.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各市(州)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在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时,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2.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2015—2016年,省直机关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不低于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租赁和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牵头部门:省管局,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二)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1.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各市(州)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对本地充电设施发展进行合理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牵头部门:省能源局,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
2.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各市(州)要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电网络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数量适度超前、规划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电力公司)
3.落实国家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落实充电价格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中明确提出的各类充电设施电价和服务收费有关规定,落实我省扶持性电价政策,制定服务费标准。(牵头部门:省物价局,配合部门:省电力公司)
(三)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1.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各市(州)政府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商业场所要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也可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相应的服务标准由各市(州)政府研究制定。落实国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2.建立 “互联网+新能源汽车 ”的运营模式。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鼓励和支持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带来更多便利和实惠。(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1.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落实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争取国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研究制定我省及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2.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53号),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汽车消费税政策。(责任部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3.多渠道筹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资金。建立长期稳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重点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检验测试和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4.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基于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加其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责任部门:省金融办)
5.实行差异化的交通管理政策。各市(州)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或将要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措施时,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可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执行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责任部门:省公安厅)
(五)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监管。
1.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配合国家科技计划,积极组织地方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相关技术的科技攻关,不断完善我省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责任部门:省科技厅)
2.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支持企业申报国家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部件的研发与产业化,支持整车企业加快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满足推广应用需要;支持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的研发,鼓励开展产学研联合开发,加快突破核心技术,实现为整车配套;支持企业研发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建立省内行业性新能源汽车技术支撑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检验测试和运营服务水平。(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推动作用。各地要建立由主要负责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机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抓好落实工作。
(二)积极推进省级职能部门间的统筹协调。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推进组负责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并建立以省工业信息化厅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管局、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省金融办、省电力公司参加的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强化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组织业内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成本优势。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