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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2015-07-20     分享到: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5年06月1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51号)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5〕51号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0日
是否有效: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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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推进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我区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40号)为指导,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支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二、推广应用目标

2015年,在公交、出租、公务、市政、邮政等领域开展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自治区级、市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为500辆,其中纯电动乘用车20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150辆、纯电动客车5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50辆、纯电动专用车50辆。

2016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为1000辆,其中纯电动乘用车50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300辆、纯电动客车5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60辆、纯电动专用车70辆、燃料电池汽车20辆。

2017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为2000辆,其中纯电动乘用车100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600辆、纯电动客车10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150辆、纯电动专用车100辆、燃料电池汽车50辆。

2020年,全区各地在公交、出租、公务、市政、邮政等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占比有较大提高,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比较完善。

三、充换电设施规划和建设

(一)规划。

各市依据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可靠性、经济性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包括线路走廊用地、电缆管沟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及电网公司组织编制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与布局专项规划,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该专项规划,各市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该专项规划将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控制和落实。电网公司根据全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与布局专项规划,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规划。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审批、建设时要配建充电设施,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应按一定的比例规划和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

(二)建设。

各市自主确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运营商,鼓励社会有实力的专业化运营企业运营。服务运营商根据规划和车辆运营需求,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网并负责维护。需自建自用的用户,在符合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自建充换电设施并负责维护,供电部门做好业扩、增容服务。

(三)用地。

为新能源公交客车和出租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应尽量结合现有的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利用自有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充电设施,相关用地手续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四、财政扶持政策

(一)购车补贴。

鼓励各地出台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政策,对我区消费者购置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内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当补贴。一是各市可以根据当地新能源汽车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购车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消费者给予购车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是自治区对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按照各市推广应用中实际发放补贴资金的40%,对各市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三是补贴资金的拨付,消费者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购置新能源汽车产品补贴办法,将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入户后,向车辆注册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窗口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当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四是自治区奖励资金的拨付。在次年3月31日前,各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相关材料上报至自治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治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审核后,根据审查结果拨付自治区的奖励资金。五是补贴和奖励期限暂定为2015-2017年,以后再根据国家的补贴推广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补贴。

各市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补贴标准,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三)产品研发奖励。

我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产品,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对每款车型,自治区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新能源汽车公共平台建设。

加大对我区汽车产业公共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和公共检验检测机构的支持力度,增加创新能力建设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投入,建立新能源汽车技术支撑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和测试检验水平,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五、用电价格政策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物价局和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15个单位组成。召集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二)明确工作职责。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起草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指导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的相关工作,编制自治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推进自治区汽车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汽车产业的加快发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向国家申报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补贴工作,落实国家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的有关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或奖励)政策和相关的重大项目建设。

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和技术攻关,支持新能源汽车科研项目,加强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配合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财政厅:负责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组织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等。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市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站选址及建设工作。

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区新能源公交车、出租汽车和城市配送物流车推广应用工作。

国土资源厅:负责充换电站、充电桩等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政策。

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落实国家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的有关政策。

其他成员单位按联席会议的工作布置,根据工作职责共同推进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新能源汽车的宣传和消费引导,提高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给予曝光,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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