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2016-04-26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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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6〕5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逐步建设形成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为全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注入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系统推进。加强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整体谋划,按照“因地制宜、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经济合理”的要求,积极整合市政、交通、电力等公共资源,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系统推进实施,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分步实施。根据各市州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适度超前布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科学把握发展节奏,分步、分类有序实施,推动形成电动汽车应用与充电设施建设相互促进、协调有序的良性发展模式。 ——试点先行、示范带动。结合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要,在重点城市、重要领域率先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充电设施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方式,加强试点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进程,提高发展质量、速度和效益。 ——市场运作、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完善政策扶持体系,着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商业合作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企业通过成立联盟、整合重组等方式开展商业合作,结合“互联网+”,打造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 ——强化服务、方便用户。一切为用户着想,统筹推进建设管理一体化,完善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等标准体系,打造互联互通的充电服务平台,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真正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充电服务。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布局合理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3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达到作为国家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地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二、加大建设推进力度 (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市州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内容统一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优先推进公交、出租、环卫、物流、景区观光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公务与私人电动车用户结合单位和居民小区停车位配套建设专用充电桩;合理布局建设大型公共建筑物等社会停车场所公用充电设施;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城际快充站试点工作,逐步建设形成全省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五)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公交、出租等公共服务领域为突破口,优先推进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主、分散式充电桩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景区观光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重点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提高充换电便捷性。(各市州政府、省建设厅、省旅游局负责) (六)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单位公务用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在单位内部停车场规划建设快慢充相结合的专用停车位和充电桩,原则上按不低于单位内部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各地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政府负责) (七)积极推进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将用户居住地作为分散式专用充电桩建设的重点,给予积极鼓励和推动。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积极推动已建成居民小区停车位统一改造,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通过在居民小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八)合理布局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按照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的原则,布局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优先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积极推动在大型商场、超市、宾馆、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原则上,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兰州市作为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省内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0,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25公里。(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九)推动城际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试点工作。优先依托连霍、京藏、青兰、福银等高速公路甘肃段沿线服务区开展快速充换电站建设试点,加强兰州、白银、定西、天水、酒泉、嘉峪关等省内重点城市间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衔接,逐步推进国、省道沿线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力争2020年初步形成连接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要。(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加强配套电网支撑保障能力 (十)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各市州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各市州政府、省电力公司负责) (十一)完善供电服务。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电网公司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省电力公司负责) 四、着力做好试点示范工作 (十二)加快重点城市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示范。兰州市要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要求,大力开展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综合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嘉峪关、金昌等城区规划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城市,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着力推进以居民区与单位配建充电设施为重点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天水、张掖、平凉、敦煌等旅游和生态文明城市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围绕城区、景区公共交通和旅游观光电动车开展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在光电资源富集的酒泉、张掖、武威等河西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展集发电、并网、储能、充电于一体的智能光伏充换电站建设运营试点示范工作。(相关市州政府负责) (十三)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各市州要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加快推进试点示范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设施的作用,加强政企合作,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探索系统化的支持政策及可行的商业模式,在尽快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多层次的示范经验交流推广,提升示范效果,以点带面,推动加快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进程。(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负责) 五、建立多元化建设、运营和服务模式 (十四)推动建立多元化建设运营方式。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场所、不同类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点,积极推动建立委托代建、自建自用、随车配建等多元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方式。具备条件的市州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整合各类资源方面的优势,积极探索由城投等融资平台公司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模式。(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五)创新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探索电动汽车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通过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换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六)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积极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鼓励围绕用户需求,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各市州政府负责) 六、加强政策支持和保障 (十七)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各市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各居住区、各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以及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八)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市州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市州政府应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快速充换电站建设用地予以支持和配合。(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九)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力度,在全面落实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省级预算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原则上按项目设备投资的5%左右给予补助。要统筹和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加快制定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奖励办法,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城市新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倾斜支持。(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完善扶持性价格政策。允许充电服务企业依法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居住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市州要在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及早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并在实行过程中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一)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各市州要积极有效地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和多层次担保体系,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积极拓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融资渠道。(各市州政府、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十二)落实组织推动主体责任。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明确牵头部门并建立部门间协同推进机制,于2016年10月底前编制并发布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形成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进度图,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分解靠实工作任务。在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以运行区域相对固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车辆为重点,逐步向私家车拓展,避免不切实际,一哄而上,造成资源闲置浪费。 (二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合力推进。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各市州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牵头制定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做好完善扶持性价格政策,理顺价格机制,促进互联互通以及引入社会资本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分别研究制定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标志等方面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及时协调相关问题,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要加快制定财政补贴奖励办法等扶持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与保障等方式,增强社会资本信心。省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省旅游景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国资委分别指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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