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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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交发〔2016〕325号 |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5—2019年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5—2019年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5——2019年新能源公交车 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城市公交行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的优先领域,通过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的机制,促进城市公交行业健康发展。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各盟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科学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协同配合完成好2015-2019年的考核工作,依照国家下达我区每自然年度内新增及更换比重逐级完成分解任务,切实做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工作。       (一)各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有关城市公交企业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推广计划购置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及时投入运营,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会同同级经信委统计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核实并上报统计材料。       (二)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负责规范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       (三)各盟市、旗县经信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负责打破地方保护,督促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加大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核实与上报工作。       第五条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盟市每自然年度内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重(以下简称新增及更换比重)。       第六条  各盟市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不低于30%。       (二)其他盟市,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10%、15%、20%、25%和30%。       计算新增及更换比重时,以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全部公交车车辆数作为基数(分母),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车辆数作为分子,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后取整。       第七条纳入新增及更换比重计算的新能源公交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车辆上牌时间应在考核年度内。       (二)车辆应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车辆年度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计算运营补助金额。年度运营里程考核以具体车辆为单位。       第八条  从2016年至2020年,考核工作每年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1月20日前,城市公交企业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http://yb.moccats.com.cn)填报上一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交车(含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填写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见附件1)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见附件2),按程序上报至旗县、盟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二)每年2月10日前,旗县、盟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完成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工作,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填写本辖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时抄报同级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审计部门。       (三)每年2月底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收到盟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至财政部驻内蒙古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审查审核情况及内蒙古自治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审计部门。       第九条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公交车安全运行。       (一)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城市公交企业提供对经营管理、车辆驾驶、维修保养、运营调度、应急管理等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为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营和管理提供人才保障,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       (二)对出现故障的车辆及时维修处理,做好技术保障,对于发现的重大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负责完善新能源公交车技术监控手段,并将监控数据上传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控平台。       (四)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产品质量和一致性监督检查,以及样车抽检,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条城市公交企业作为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运营和补贴资金申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制度,加强新能源汽车技术管理,建立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运营档案。制定新能源汽车抛锚、运营周转不畅、恶劣天气、客流激增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与基础台账,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鼓励城市公交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基础信息与运营信息。       第十一条城市公交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如实填报有关报表,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瞒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数量和推广应用比重、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适时组织对各盟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做好政策宣传。各盟市交通运输、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确保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平稳实施,维护城市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